近年來,投資者因所購買的私募資產管理產品“踩雷”,因私募產品底層融資人經營不善、財務造假等原因導致產品兌付時本金損失甚至無法到期兌付,不符合投資者“保本、保收益”的預期而產生諸多糾紛。《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明確規定,私募資管產品投資有明確的投資者適當性要求,不保本、不保收益。因此,請投資者在證券期貨經營機構購買私募資管產品過程中,要了解自己、了解產品,牢記“私募資管‘兩不保’”,購買產品需適當。
案例一:
投資者W投訴反映其2年前在某證券公司營業部購買了該公司發行的私募資管產品A,持有到期后產品虧損近10%,其認為證券公司作為產品管理人負有保本賠償義務,要求對其虧損全額補償。經查證,投資者W的風險承受能力高于產品的風險等級,且該營業部在銷售過程中合法合規,無誤導行為,客戶為自愿認購。證券公司通過與客戶多次溝通,客戶逐漸理解并接受事實,贖回產品,達成和解。
提示:《辦法》第四條:證券期貨經營機構不得以任何方式向投資者承諾本金不受損失或者承諾最低收益。投資者參與資產管理計劃,應當根據自身能力審慎決策,獨立承擔投資風險。
案例二:
投資者Z投訴反映其在某證券公司的風險承受能力為穩健型,通過該公司營業部購買產品風險等級為高風險的私募資管產品X,結果被告知不符合購買該產品的資格,表示不滿,認為證券公司限制其購買金融產品范圍。經反復溝通,說明《辦法》規定,表示私募資管產品風險高,投資者只能購買與其風險承受能力相適應的產品,不是限制其購買范圍,而是出于對投資者的保護。最終投資者表示理解、認可。
提示:《辦法》第二十七條: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和銷售機構在募集資產管理計劃過程中,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嚴格履行適當性管理義務,充分了解投資者,對投資者進行分類,對資產管理計劃進行風險評級,遵循風險匹配原則,向投資者推薦適當的產品,禁止誤導投資者購買與其風險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產品,禁止向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受能力低于產品風險等級的投資者銷售資產管理計劃。
私募資管產品具有高風險的特點,對投資者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受能力要求較高。《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計劃運作管理規定》第三條明確了私募資管產品合格投資者要求,其中作為自然人合格投資者,需滿足且符合下列條件:具有2年以上投資經歷,且滿足下列三項條件之一的自然人:家庭金融凈資產不低于300萬元,家庭金融資產不低于500萬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萬元;以及中國證監會視為合格投資者的其他情形。具體詳見中國證監會網站證監會公告(2018年第31號公告)。
陜西證監局提醒廣大投資者:從自身實際出發,量力而行,對照合格投資者標準,判斷自己是否具備購買私募資管產品的條件,是否能夠獨立承擔投資風險,再選擇與自己風險承受能力相匹配的產品。
編輯: 穆小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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