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0日,筆者從宜君縣人民檢察院了解到,該院提起公訴的姜某高、熊某權等8人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一案一審宣判,8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1年6個月至6年6個月不等刑期,并處4萬元至800萬元不等罰金。
2016年2月至2020年9月期間,被告人姜某高伙同被告人朱某杰、熊某權等人制售假白酒,并利用快遞公司收派員身份將假冒注冊商標的“茅臺”“五糧液”“國窖”“劍南春”等白酒通過寄遞的方式賣給消費者;被告人侯某龍、趙某燕、李某某等將從熊某權處購買的假酒通過電話、微信進行銷售,涉案金額共計3500余萬元。
辦案中,宜君縣人民檢察院依法向4名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權利人告知訴訟權利義務,保障其合法權益,同時引導公安機關加大對快遞收寄件信息、銀行卡轉賬記錄的調取,完善證據鏈條。承辦檢察官分析梳理了60余萬條微信聊天記錄、8000余條寄遞信息、30余個銀行卡賬戶轉賬信息,確定了涉案金額、認定了犯罪事實。面對多名犯罪嫌疑人不認罪認罰的情況,承辦檢察官將釋法說理貫穿辦案全過程,列證據、擺事實,最終7名犯罪嫌疑人主動退贓41萬余元,并自愿認罪認罰。(李成龍 張向)
編輯: 穆小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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