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界新聞網訊 6月15日,商洛市山陽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劉某某失火一案,被告人劉某某被山陽縣人民法院以觸犯《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構成失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考驗期一年又六個月。
經查,2023年1月,被告人劉某某因過年前祭墳不慎引發(fā)森林火災,經鑒定過火總面積達6.3989公頃(折合95.9835畝),直接經濟損失1.0132萬元。
山陽縣地處秦嶺腹地,境內植被茂盛,秋冬季節(jié)時草木干枯風大雨少很容易引發(fā)森林火災,在此檢察官也提醒廣大群眾:野外用火安全不可忽視,大家一定要嚴格遵守森林防火相關規(guī)定,切莫有僥幸心理。(毛翠玲)
編輯: 孫璐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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