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印發《關于健全完善偵查監督與協作配合機制的意見》。這是檢察機關和公安機關深入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以法治方式助推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舉措。
但在目前的司法實踐中,偵查監督與協作配合機制實質化運行還存在一些問題。根據多年工作經驗,筆者試就具體問題以及相關破解建議進行分享。
基層檢察機關偵查監督與協作配合工作存在以下問題:
一是案件信息不對稱。檢察機關對于公安機關立了哪些案、何時立的案,以及案件情況等信息的具體情況,往往不能及時、準確進行掌握。目前,檢察機關主要依賴于公安機關承辦人系統查詢案件情況。但因為查詢存在權限問題,檢察機關能夠查詢的案件類別、范圍等比較有限。
二是相關信息不對稱。除了統一的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公、檢、法各部門之間缺乏信息互通的紐帶橋梁。這導致彼此出臺的相關司法文件以及經手的具體案件等,往往僅限于本部門知曉,無法及時有效進行共享。
三是公安機關需要轉變理念。偵查活動監督在于及時發現和糾正應當立案而不立案、不應當立案而立案等違法情形,并及時發現和糾正刑訊逼供、非法取證等偵查違法行為。但因為檢察機關監督立案、監督撤案對公安機關考核影響較大,導致部分公安人員對該項工作存在排斥心理。
對此提出以下建議:
一是加強信息交流。檢察機關與公安機關應加強信息互通。尤其是在辦理新類型、新領域案件時,雙方要加大溝通力度,互相通報最新規定或指導意見等,避免因法律適用分歧等導致案件出現“腸梗阻”。
二是健全完善工作銜接機制。上級檢察機關與公安機關應聯合制定雙方工作交接考核機制,以此杜絕雙方為完成考核任務而消極、被動對待偵查監督的情形發生,最終實現“雙贏、多贏、共贏”目標。
三是建立信息共享機制。檢察機關與公安機關應加強日常溝通協作,加快推進跨部門大數據辦案機制,健全完善辦案數據信息共享保障機制,實現數據雙向交換、共享,保障偵查監督和協作配合機制長期、穩定、有效運行。
(寧強縣檢察院 車紅雨)
編輯: 穆小蕊
以上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本網只是轉載,如涉及作品內容、版權、稿酬問題,請及時聯系我們。電話:029-639038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