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京祿口國際機場的疫情防控指示牌遭人惡意篡改,原本是指引四川成都旅客登記的指示牌被改為了“請旅客原路返回”,圖片在網絡上引發了大量的關注。涉案人員鄭某某被處以行政拘留4日的行政處罰。
“玩笑”演變成“謠言”,發帖切莫任性。記者梳理了目前適用于網絡造謠者的相關法律法規,一起來看。
網絡造謠 面臨多重法律問責
網絡造謠需承擔民事責任的情況:網絡造謠侵犯個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譽權、榮譽權等,按照新實施的《民法典》第179條規定,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包括停止侵害、賠償損失、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
網絡造謠需承擔行政責任的情況: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5條規定,散播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網絡造謠需要面臨承擔刑事責任的情況:如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刑法第291條規定,情節嚴重的,對首要分子,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網絡賬號發布專業領域信息 平臺需核驗
網絡謠言中,既有網民發帖的任性,同時也反映出網絡平臺在內容發布和審核過程中存在審核的漏洞。
日前,國家網信辦面向社會發布征求意見稿,擬對網絡賬號發布衛生、教育、司法等信息進行核驗,強化網絡平臺責任。
《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信息服務管理規定》于2017年10月8日起實施,明確“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設置便捷舉報入口,健全投訴舉報渠道”,以此打擊網絡不實信息。
去年10月15日,國家網信辦發布了《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信息服務管理規定(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其中,增加了“公眾賬號信息服務平臺對申請注冊從事經濟、教育、衛生、司法等領域信息內容生產的公眾賬號,應當要求用戶在注冊時提供其專業背景,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獲得的職業資格或服務資質等相關證明材料,并進行必要核驗。”
中國政法大學傳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表示,專業領域的信息發布增加網絡平臺的核驗,旨在加強信息發布的前置審核,減少不實信息“先傳播再舉報”而造成的不良影響。
中國政法大學傳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 朱巍:通過主體資質認定的方式來認定責任,比如說司法、教育、衛生,都得需要特別的認證才可以。比如說按照我們國家關于互聯網時政新聞的相關的規定的話,發布時政類新聞必須得是一類網站,得有相關的資質才可以。
此外,在此次《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信息服務管理規定(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中,還明確了十種違法違規行為。包括“不以真實身份信息注冊,或注冊與自身真實身份信息不相符的公眾賬號名稱、頭像、簡介等,編造虛假信息,偽造原創內容,引用或捏造不實信息來源,歪曲事實真相,誤導社會公眾”等。
編輯: 穆小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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