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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6日,教育部官網發布了《關于<高等學校信息公開辦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公告》。
該公告稱,“為進一步完善高等學校信息公開制度,提升高等學校信息公開工作法治化、規范化水平,我部在深入調研、廣泛征求意見基礎上,研究形成了《高等學校信息公開辦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
此次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1年12月5日。
《高等學校信息公開辦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簡稱《草案》)明確了高等學校應當主動公開信息包括:
學校名稱、辦學地點、辦學性質、辦學宗旨、辦學層次、辦學規模,內部管理體制、機構設置、學校領導等基本情況;學校章程以及學校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學校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各層次、類型學歷教育考試招生相關辦法,有關特殊類型招生考生報考條件及錄取結果等;學生管理規定,學位評定辦法,學生申訴途徑與處理程序,畢業生就業指導與服務情況等;學科與專業設置,重點學科建設情況,課程與教學計劃等;學生獎學金、助學金、學費減免、助學貸款與勤工助學的申請與管理規定等;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數量,崗位設置管理與聘用辦法,教師爭議解決辦法等;收費的項目及其依據、標準;學校年度經費預算決算情況,受捐贈財產的使用與管理情況,政府采購有關情況;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理預案、處置情況,涉及學校的重大事件的調查和處理情況;外籍教師與留學生的管理制度,中外合作辦學等國際合作與交流情況;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需要公開的其他事項。
《草案》第九條規定:除高等學校已公開的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還可以根據自身學習、科研、工作等的個性化需要,向高等學校申請獲取相關信息。
《草案》另在第十九條列舉了7種情況,對高等學校應如何答復個性化需要作出明確:
所需信息已經主動公開的,告知申請人獲取該信息的方式、途徑;
所需信息可以公開的,向申請人提供該信息,或者告知申請人獲取該信息的方式、途徑和時間;
依據本辦法的規定決定不予公開的,告知申請人不予公開并說明理由;
經檢索沒有所需信息的,告知申請人該信息不存在;
所需信息不屬于本校負責公開的,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能夠確定負責公開該信息的單位的,告知申請人該單位的名稱、聯系方式;
高等學校已就申請人提出的個性化信息需求作出答復、申請人重復提出相同需求的,告知申請人不予重復處理;
所需信息屬于工商、不動產登記資料等信息,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信息的獲取有特別規定的,告知申請人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對比2010年9月1日起施行的《高等學校信息公開辦法》,則是將申請人申請公開的信息分為屬于公開范圍的、屬于不予公開范圍的、不屬于本校職責范圍的或者該信息不存在的、申請公開的信息含有不應當公開的內容但能夠區分處理的、申請內容不明確的、同一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重復向同一高等學校申請公開同一信息等。
編輯: 楊晨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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