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我省嚴格規范生態環境保護領域行政行為
對“一刀切”行為發現一起查處一起
10月27日,省環保督察整改工作領導小組出臺《關于嚴格規范生態環境保護領域行政行為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指導意見》明確指出,各地各部門在推進生態環保督察(查)整改工作中,要立足當前,著眼長遠,科學謀劃,精準施策,嚴禁“一律關停”“先停再說”的敷衍應對做法,堅決避免緊急停工停業停產等簡單粗暴行為。
《指導意見》指出,生態環境保護打擊的是違法企業、“黑色”增長,扶持的是合法企業、綠色發展。各地各部門在查處各類環境違法行為,特別是在落實中央和省委生態環境保護督察以及大氣污染強化督查整改工作中,要進一步明確政策界限,規范生態環保行政行為,堅持依法行政,將加快發展、轉換動能和改善環境、保障民生緊密結合,努力實現陜西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
《指導意見》從9個方面明確提出,嚴禁各地各部門在環保督察整改中實施“一刀切”。在工程施工方面,對于依法依規取得施工許可的各類建筑、道路、市政等工程項目,不得采取集中停工措施;對于未達到環保要求的項目,確需停工整治的,要依法實施;對于工程建設項目的正常停工修整,由施工企業自行安排,不得要求集中停工修整;對于非法工程建設等項目,應依法依規查處到位、整治到位;采暖季期間,嚴格執行有關“禁土令”要求。
在生活服務業方面,對于具有合法手續的餐飲、洗滌、修理等行業,不得要求集中停工停業;確實存在突出環境問題的,應“一家一策”實施整治;對于無合法手續,且環保問題突出、群眾反映強烈的,要依法依規查處到位;對于與民生密切相關的領域進行整治,應制定整治方案,加強政策配套,有序推進工作,不得簡單采取大面積停工停業等措施。
在養殖業方面,對于具有合法手續并符合生態環保要求的養殖場,不得采取關停整治措施;對于劃入禁養區而未及時清理退出的養殖場,要制定工作方案,加強政策銜接,按時序推進,避免短期突擊關停,在清理退出過程中盡可能減少養殖場的經濟損失;對于沒有手續,且環境污染突出的小型養殖企業或養殖戶,要做細工作,在合理時限內有序整治到位。
在特色產業方面,對于符合環保要求的,不得采取集中停產整治措施;對于環境污染較重、群眾反映突出的,應當以整改為契機,推動產業優化升級,加快園區化、集約化發展,努力提升產業水平。
在工業園區方面,對于工業園區及其合法企業,不得簡單要求停工停產;對于達不到環保要求的,要實施“一園一策”“一廠一策”,并根據具體問題采取整改措施,不得采取一律停產的整治方式。對于集中使用煤氣發生爐的工業園區,暫不具備改用天然氣的,應建設統一的清潔煤制氣中心。
在采石采砂采礦方面,對于具有合法手續且符合環保要求的企業,不得采取集中停產整治措施;對于具有合法手續,但未達到環保要求的企業,根據具體問題采取針對性整改措施;對于沒有合法手續,且達不到環保要求的,應依法整治,需要停產關閉的,堅決停產關閉;對于位于自然保護區和飲用水水源地一、二級保護區或其他禁止采石采砂采礦區域的應絕對禁止。
在城市管理方面,對于群眾反映的違規建設、占道經營、路邊燒烤、噪音污染、氣味擾民等問題,各地要認真研究,綜合施策,加強常態化管理,解決好此類問題。
在“散亂污”企業整治方面,小微企業只要達標排放,應當支持發展;不產生污染的企業不得列入“散亂污”;對于各類既無相關手續,又無污染治理設施的“小作坊”“散亂污”企業,應借力推動綜合整治,加快淘汰落后產能,促進產業轉型升級,解決“劣幣驅逐良幣”問題。
在“調峰調控”方面,各地要根據污染物排放量及排放強度分級分類管控,對實現超低排放的企業,以及不涉及粉塵、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排放的企業,不列入錯峰生產名單。重污染天氣期間,按照“多排多限、少排少限、不排不限”的原則,精準制定調峰調控方案。
《指導意見》要求,各地各部門在制定政策或出臺文件時,要把實際情況研究透徹,找準問題,把手段和目標分清楚,切實做到精準施策,有的放矢,并將有關要求向社會公開。同時,各地各部門既要立行立改、加快解決存在問題,又要注重統籌推進,加強政策配套,制定可行的整改方案,禁止層層加碼,避免級級提速。
各地各部門要加大對生態環保“一刀切”行為的查處力度,發現一起查處一起。省環境保護督察巡查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將對生態環保領域“一刀切”突出的地區和行業開展專項督察,對有關突出問題移交紀委監委從嚴追責問責。 (記者 喬佳妮 見習記者 鄔正鵬)
編輯: 羅亞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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