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4月20日電(記者趙文君)20日提交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藥品管理法修訂草案,加強規范網絡銷售藥品行為,明確不得通過藥品網絡銷售第三方平臺直接銷售處方藥。
藥品管理法修訂草案提出,藥品網絡銷售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按照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草案規定,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對申請進入平臺經營的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藥品經營企業資質進行審查,確保進入平臺經營的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藥品經營企業符合法定要求,并對發生在平臺的藥品經營行為進行管理。發現嚴重違法行為的,應當立即停止提供網絡銷售平臺服務。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藥品經營企業不得通過藥品網絡銷售第三方平臺直接銷售處方藥。
專家表示,網絡售藥有隱蔽性特點。國家對藥品實行處方藥與非處方藥分類管理制度,但分類管理制度還有待健全,要進一步明晰法律責任。
編輯: 陳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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