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1日,西安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七次會議表決通過了《西安市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防治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條例規定,禁止銷售未達到本市執行的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未公開環保信息的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并將對非道路移動機械實行編碼登記。
隨著經濟社會快速發展,西安市各類非道路移動機械在生產建設領域使用量持續上升,其產生的大氣污染物為打贏藍天保衛戰帶來了壓力和挑戰。國家和一些地方加強了對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的監管,但西安的條例缺乏有關規定,修訂增加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防治的相關內容。西安將對非道路移動機械實行編碼登記,新購置的非道路移動機械,應當在購置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所在地的區縣生態環境主管部門進行編碼登記。
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禁止銷售未達到本市執行的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未公開環保信息的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第十六條規定,禁止銷售、使用不符合本市執行標準的機動車或者非道路移動機械燃料、發動機油、氮氧化物還原劑、潤滑油添加劑及其他添加劑。
對于違反第十三條、第十六條規定,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駕駛排放檢驗不合格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百元罰款;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動機械,由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處五千元罰款。
另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大氣污染防治需要和機動車排放污染狀況,劃定機動車限行區域、時段,并向社會公告。政府應當加強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采取經濟補償、限制使用、加強超標排放監管等措施,引導、鼓勵、支持淘汰高排放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
在用機動車經維修或者采用控制技術后,仍不符合國家規定排放標準的,應當強制報廢。機動車達到報廢條件的,其所有人應當將機動車交售給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登記、拆解、銷毀等處理。
記者 李婧
編輯: 孫璐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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