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記者 唐冰
近年來,城市高空拋物、高空墜物事件屢屢發生,嚴重侵害人民群眾人身、財產安全,成為“懸在城市上空的痛”。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高空拋物行為首次入刑。
高空拋物行為雖已入刑,但現實中仍存在取證難的問題。為此,在今年省兩會上,省政協委員陳旭陽提交了《關于將高空拋物監控設備的安裝納入新建高層建筑安全驗收內容的提案》。提案指出,當前,新建住宅小區絕大多數都是高層建筑,由于居住人員素質參差不齊,因高空拋物導致的傷害事件時有發生。但由于沒有安裝合適的監控設備,對高空拋物者的調查取證和后續追責存在一定現實困難。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規定:“禁止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發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
陳旭陽認為,應將高空拋物監控設備的安裝納入新建高層建筑安全驗收內容,確保該設備能查找出拋物窗口,以便公安機關調查取證和追究相關人員法律責任。
依照法定責權,住建主管部門作為建筑行業的政府職能部門,負責監督房屋建筑項目竣工驗收的規范性。雖然《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規定》相關條款中,還未對高空拋物監控設備安裝作出強制性要求,但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在辦理委員提案時表示,將結合委員提案建議,在我省房屋建筑設計、施工、驗收相關工程建設標準制定修訂時,將高空拋物監控設備安裝納入相關條款,并將按照新的條款規定嚴格執行,加強檢查驗收。
編輯: 張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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