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8日下午,西安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召開《西安市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收費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各界代表座談會,30名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專家學者、市民代表、新聞媒體代表,圍繞《辦法(征求意見稿)》,從不同層面、不同角度進行了探討,并提出意見和建議。
座談會上,西安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相關負責人介紹說,為進一步推進西安市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收費改革,加強生活垃圾分類處理成效,改善城市生態環境,西安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依據《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西安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組織調研起草了《西安市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收費管理辦法(草案)》,并經專家論證,形成征求意見稿,于7月15日對外發布,同時向社會各界公開征求意見。連日來,西安市社會各界通過電話、信函、電子郵件等方式,積極向西安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生活垃圾管理處建言獻策,提出了許多切實可行的意見和建議。
會上,參加座談的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專家學者、市民代表、新聞媒體代表,就生活垃圾處理費的使用范圍、收費性質和方式、收費主體以及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減免范圍等焦點問題發表意見,并從各方面進行了探討,提出了意見和建議。
目前,《辦法(征求意見稿)》仍在公開征求意見階段,市民可在8月13日前通過以下方式提出建設性意見:電話:029—89381575;電子郵箱:ljflldxzbgs@163.com,ydc81315754@126.com;信件寄至:陜西省西安市未央區鳳城八路109號西安市人民政府西安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生活垃圾管理處 ,郵編:710007。西安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隨后將在此基礎上對《辦法(征求意見稿)》進一步修改和完善。
怎么收?怎么管?
7月28日,記者從西安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召開的《西安市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收費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各界代表座談會上了解到,目前正在向社會各界征集意見和建議的該《辦法(草案)》,明確了收費方式和相關管理措施。
方式擬按用水量與水費同步計收
《辦法(草案)》中明確,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是指將生活垃圾從垃圾收集點運往垃圾處置場所進行無害化處理所產生的收集、轉運、運輸和末端處理費用,不包括清掃和保潔等費用。
規定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按照用水量與水費同步計收,由區縣城市管理部門委托城市供水企業在收取水費時代收。主要采用“水消費量折算系數法”收費方式,按不同的收費類別和折算系數,計收不同類收費對象的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水消費量折算系數,是指每消費1噸生活用水的社會經濟活動或生活過程所產生的生活垃圾量的比率。
標準參照居民收入水平實行政府定價
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屬于經營服務性收費,收費標準實行政府定價,由西安市價格主管部門制定,報市政府批準。制定、調整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標準必須嚴格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政府制定價格行為規則》等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但同時,生活垃圾處理也具有公益屬性,制定收費標準時應充分考慮城鎮居民平均收入水平情況,合理分配財政與生活垃圾處理收費的分擔比例,收費不足部分由區縣財政予以補助。
對象誰產生垃圾誰支付費用
《辦法(草案)》規定,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收費堅持“誰產生,誰付費”的原則。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收費對象分為居民(含暫住人口)、行政事業(含企業單位獨立的辦公區域)、工業、經營、特種行業(車輛沖洗、美容美發、洗浴等)五類。西安各區縣建成區、工業集中區及發展區、農村新型社區以及其他實行城市化管理區域內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都應當繳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
用途專項用于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理
《辦法(草案)》規定,計收的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全額進入區縣城市管理部門的專用賬戶,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或挪用,專項用于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理及其監督管理工作。自行承擔生活垃圾收集、運輸的單位,須在所屬區縣城市管理部門備案,將生活垃圾運輸至市城市管理部門指定的末端處理設施處理,產生的費用全部自行承擔。收取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后,取消與生活垃圾處理費內容重復的其他收費項目,原施行的有關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收費的文件自行作廢。對民政福利機構的服務對象、城市低保對象和城市低保邊緣家庭采用“先收后返”方式減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
主體區縣城管實施收費接受監督
區縣政府是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收費的責任主體,區縣城市管理部門是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收費實施主體,區縣城市管理部門委托的市、區縣水務集團具體負責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代收工作。市城管部門、水務集團以及區縣城管、財政、稅務、住建、民政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收繳及管理工作。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收費管理及資金收支使用情況,依法接受審計監督,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延伸自備水源用戶以水表計量數據為準
《辦法(草案)》規定,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并已具備分戶計量條件的垃圾產生主體,其用水量以水表計量數據為準;不具備分戶計量條件的垃圾產生主體,其用水量以收取水費對應的用水量為準。使用自備水源的,其用水量以水表計量數據為準;未安裝水表的,其用水量以水泵的銘牌流量和工作時間計算的用水量為準。記者 趙麗莉
編輯: 孫璐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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