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4日,記者從省衛生健康委獲悉:為了有效維護正常醫療秩序,有力保護醫患人身安全,營造安全診療環境,省衛生健康委、省公安廳聯合發布《關于加強醫療機構安全秩序管理的通告》,并公布《醫院禁止、限制攜帶物品名錄》。
《通告》明確,患者在醫療機構就診,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患者及其家屬應當遵守醫療機構安全秩序管理制度。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擾亂正常醫療秩序,不得威脅、危害醫務人員人身安全,不得侵犯醫務人員人格尊嚴,構成違法犯罪的,將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通告》要求,醫療機構應當建立安全檢查制度,在主要出入口或重點區域出入口實施安全檢查,嚴防禁止、限制攜帶物品進入醫療機構。醫療機構應當設置限制攜帶物品臨時寄存處,為急危重癥患者設置安全檢查綠色通道。所有進入醫療機構的人員應當主動接受并配合安全檢查。因身體或其他特殊原因不適宜接受設備安全檢查的,應當接受人工安全檢查。人工安全檢查應當保護被檢查人員的隱私。拒不接受安全檢查強行進入醫療機構或者擾亂安全檢查現場秩序的,安全檢查人員應當予以制止,制止無效的,報告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通告》強調,醫療機構安全檢查人員發現禁止攜帶物品的,應當先行控制現場,立即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發現限制攜帶物品的,應當告知其在臨時寄存處寄存,對拒絕寄存強行進入醫院的,進行先期處置,并報告公安機關依法處理。醫療機構發現揚言實施暴力、多次無理纏鬧、醉酒吸毒、有肇事肇禍風險的嚴重精神障礙患者等高風險人員時,要及時提醒醫務人員,并采取應對措施,必要時報告公安機關。在醫療機構內發現威脅他人人身、財產或者公共安全,擾亂正常醫療秩序的,立即報告公安機關依法處置。(記者 張家禎)
編輯: 陳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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