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記者劉曉云 實習生宋翊寧) 近日,未央區法院民一庭受理了一起民間借貸案件,原告要求被告償還借款1.6萬元,但被告在起訴時已下落不明。原告提供的證據均為微信聊天記錄截圖,其中與被告的聊天記錄中能體現“信用卡4個月沒還了”“周一給你還清,咱倆兩清”等內容。然而,這起民間借貸案件的結果是原告申請撤回起訴,原因是原告提供的證據不足。
那么微信聊天記錄能夠作為證據被法院采信嗎?未央區法院法官表示,能夠被采信的證據,需要具備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三個法定條件。本案中,在真實性方面,原告提交的微信證據只有截圖,沒有保留原始終端載體即微信APP中的數據,導致真實性無法核實,且原告曾將被告微信拉黑刪除,在法庭審理時也無法再調取原始信息,大大削弱了證據的證明力;合法性方面,原告提交的截圖只有聊天內容,沒有對方個人信息界面或者微信號等,聊天界面顯示的昵稱不能直接指向被告本人,所以也不能明確證明聊天的內容確實發生于原、被告之間;關聯性方面,原告提交的聊天內容雖然包含還錢的信息,但是金額不明確,不能完整體現1.6萬元借款的事實,不能與原告主張的1.6萬元相關聯。所以本案中原告提交的證據不能證明其事實和主張,最終,原告也了解到自己證據的不足,撤回起訴。
法官提示,隨著互聯網信息化的不斷發展,微信已經成為人們日常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在民事訴訟案件中,出現了越來越多的微信證據,尤其是微信聊天記錄和微信轉賬記錄,已日漸成為民事糾紛中關于意思表示、金錢給付的重要證據。然而不是所有的微信聊天記錄都能成為呈堂證供。微信證據屬于電子證據,具有使用人身份隱蔽且信息易被篡改等特點,這在一定程度上可能影響其證明效力。
有效利用微信證據維護自己的權益,應當注意以下問題:一是來源符合法律規定,非實名制微信注冊的當事人應當確定微信記錄的雙方為本案的當事人;二是微信聊天的內容不能含糊不清并且要具有完整性,能夠反映想要證明的事實;三是電子數據單獨作為證明依據,有時并不充分,還要盡量提供其他證據(比如微信轉賬記錄、銀行流水、證人證言等證據)進行佐證。
編輯: 孫璐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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