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法官詳解虛假調解案件三大特點
訴訟調解是當事人在法院主持下,通過協商解決糾紛結束訴訟的制度,具有快速便捷、能化解矛盾、社會效果好的特點。然而,有些案件當事人卻打起了壞主意,利用調解達成不法目的。
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通報了該院近五年來審理因不誠信調解引發調解書被撤銷的案件情況。其中,因涉及當事人隱瞞事實、提交虛假委托手續、以虛假調解方式達成不法目的等不誠信訴訟行為的案件占總數的七成以上。
虛假調解花樣百出嚴重影響協議效力
在一起借款糾紛中,崔某為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其卻委托律師作為公司的訴訟代理人,與自己達成了調解協議。在執行期間,案外人對這份調解協議提出了異議,后經法院審理,認定該案為虛假訴訟,依此判決撤銷原調解書。崔某不服,選擇上訴。
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后查明,崔某主張的1000多萬元債權證據不足,缺乏真實性,且該公司與崔某之間存在惡意串通的故意,侵害了相關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據此,法院終審認定該公司與崔某之間構成虛假訴訟,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因崔某和該公司的行為均妨害了民事訴訟的正常秩序,北京三中院對崔某個人予以10萬元罰款,對該公司處以50萬元罰款。
“雙方當事人惡意串通,通過虛假調解達成不法目的是此類案件的特點之一。”北京三中院副院長張美欣稱,持虛假證據參與調解,導致調解書的事實不清;隱瞞婚史、非婚生子及其他家庭成員等事實導致調解遺漏當事人;故意隱瞞涉案標的物信息,導致調解協議處分了案外人財產;持虛假委托手續,惡意參與調解等也是當前涉虛假調解案件的主要特點。
在另一起案件中,張某將劉某等四人訴至法院,要求根據《集體土地騰退安置協議書》確認張某享有某小區1001號房屋的居住使用權。在調解中,原被告雙方均認可涉案房屋歸張某居住使用,并達成調解協議,同意張某的訴求。但事實上,在雙方達成調解協議前,劉某已與拆遷部門達成了新的安置協議,已將涉案的1001號房屋置換為其他房屋。法院在后期查明上述隱情后,認定調解協議處分了案外人的財產,故該調解協議無效。為此,法院依法對劉某等人進行了相關司法制裁。
“這種不誠信訴訟、進行虛假調解的行為,既影響調解協議的效力,也影響公眾對調解解決糾紛的信心。”張美欣說,通過調研,法院發現當前此類虛假調解行為涉及各訴訟主體,除當事人個人外,代理人同樣可能出現不誠信調解行為,甚至還存在冒名參加調解的情況。調研發現,遺漏當事人的情況多出現在分家析產、繼承、所有權確認等案件中,而惡意虛假調解案件往往采用虛構借款合同、民間借貸等形式。
徒增加當事人訴累浪費有限司法資源
虛假調解通常隱蔽性較強,給法院審理造成困難,也導致審理周期加長,增加當事人訴累,且浪費有限的司法資源。北京三中院審監庭庭長饒亞東提醒,不論單位還是個人,都應妥善保管證件印章,出具授權委托書時,應明確委托事項、期限和權限范圍等事項,不可代簽授權委托手續,或在無授權的情況下代簽調解協議。
同時,饒亞東稱,在涉親屬、繼承調解案件中,遺漏必要當事人及侵犯案外人利益是此類案件法律風險的高發區,除惡意隱瞞外,也存在當事人未對過去婚史、非婚生子等重要線索主動披露的情況。她提醒,這種情況也將影響調解協議的最終效力,不論是法院調解還是人民調解,都應主動審查糾紛主體是否全面,對當事人的戶籍、婚史、家庭成員組成等情況細致詢問,必要時要求當事人提供公安機關或基層組織的證明,防止在必要共同訴訟中因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而漏列其他權利人。當事人要注意如實提供全部家庭成員的信息,切不可擅作主張認為部分家庭成員與案件無關便隱瞞相應信息。
北京三中院審監庭法官張明說,當前人民法院已逐步建立起發現、打擊虛假訴訟的相關機制,在立案階段通常會要求起訴人簽署誠信訴訟保證書,引導當事人依法行使訴權,誠信訴訟。對于民間借貸、婚姻財產糾紛、破產企業涉及案件等虛假訴訟頻發的領域,法院在立案時通常會加大關聯案件的審查,若發現失信當事人頻繁起訴、當事人有離婚和民間借貸案件并存、破產案件與借貸、買賣合同案件并存等情形時,將進行標注,提醒審判庭在實體審理時予以注意。
張明提醒,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之間惡意串通,企圖通過訴訟、調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法院不僅會駁回其請求,還將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記者 徐偉倫)
編輯: 陳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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