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不配合勞動關系確認難診斷機構建設不足
職業病認定困局待破解
● 職業病不僅是醫學上的一種病,而且涉及職業方面的勞動權利。職業病診斷既要確定是否罹患職業病,又涉及職業病認定問題
● 在職業病診斷鑒定過程中,由于勞動關系難認定、用人單位不配合等因素,不少患上職業病的勞動者陷入維權難困境
● 加強職業病診斷機構建設,實現地市級職業病診斷機構和縣級職業健康檢查機構全覆蓋。同時修訂《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進一步優化職業病診斷程序
□ 本報記者 趙 麗
□ 本報實習生 董佳瑩
最近,深圳華生電機(廣東)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生電機公司)5人罹患職業白血病,另有員工患白血病過世,但因公司拒絕配合提供材料,過世員工廖國順的職業病鑒定程序未能順利進行。此事引起人們對職業病的關注。
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法院日前作出判決,確認廖國順與唯易電機(中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唯易電機公司)存在勞動合同關系期間,唯易電機公司的相關權利義務由被告華生電機公司承擔。
5月18日,廖國順的兄長廖國清將這份判決書寄送至廣東省職業病防治院。至此,廖國順的工傷鑒定終于往前邁了一步。在其家屬申請工傷鑒定過程中,最大的阻礙是確認勞動關系。
值得注意的是,《法制日報》記者調查發現,在職業病診斷鑒定過程中,由于勞動關系難認定、用人單位不配合等因素,不少患上職業病的勞動者陷入維權難困境。
無法認定勞動關系
導致職業病難鑒定
據廖國清透露,廖國順去世后,家屬與華生電機公司協商無果,去年8月向廣東省職業病防治院提交了鑒定申請和相關資料。但因用人單位與廖國順之間的勞動關系、工種、工作崗位、在崗時間不予確認,職業病鑒定無法進行。
無奈之下,廖國清等家屬向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確認廖國順與涉事企業在2007年8月7日至2016年12月存在相關勞動關系。
“如今,有了法律依據,華生電機公司就能提供職業病鑒定的相關材料了。等職業病鑒定結果出來,下一步就和華生電機公司談賠償等問題。”廖國清說。
但廖國清要走的路還很長,因為只有等到職業病診斷書,才能以此為據向企業索賠。
據一位不愿具名的已是將近三期塵肺病患者介紹,他也“卡”在了勞動關系的認定上?! ∷蛴浾呋貞涀约汉陀萌藛挝恢g的“拉鋸戰”:公司行政部門稱從未遇到這種情況,協商五六次后讓他自己去鑒定;去勞動仲裁,需要證明勞動關系;回到公司,用人單位稱屬于非正式員工,沒有勞動合同;最后被仲裁機構移交至法院,用人單位拒絕配合,不提供任何材料,陷入僵局。
“要想做職業病診斷,就必須有勞動關系證明。最開始去找公司時,他們給了我3萬元,后面就沒有任何回應了。”這位塵肺病患者無奈地說,“最起碼給我一個鑒定的機會。”
專門從事職業病公益訴訟的北京義聯勞動法援助與研究中心主任黃樂平總結說,職業病診斷有兩難,第一是勞動關系的證明;第二是勞動者要證明有職業病人的職業史,以及職業病危害接觸史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情況。
“職業健康檔案是職業病診斷的必備條件,但職業健康檔案掌握在用人單位手上,如果用人單位不提供,職業病診斷將存在非常大的困難。”黃樂平說。
在上述塵肺病患者的講述中,有這樣一個細節——用人單位并未給這位患者繳納社會保險。對此,黃樂平認為“很有代表性”。
“如果用人單位給勞動者繳納了社會保險,勞動者就不需要單獨再去打勞動關系確認的仲裁訴訟方面的官司。不過,即使用人單位給勞動者繳納了社會保險,也不必然意味著用人單位就給接觸到有毒有害工種的勞動者建立了職業健康檔案。對用人單位而言,建立職業健康檔案意味著要承擔相當大的法律責任和法律后果。”黃樂平說。
不愿承擔風險壓力
診斷機構屈指可數
究竟應該由誰來認定職業病,則是職業病診斷的另一掣肘。
貴州航天醫院三位職業病診斷醫生,2017年11月被捕,被指控至少將393名不應診斷為塵肺病的患者診斷為塵肺病,造成約3000萬元社保資金流失。
這是全國首例職業病醫生因診斷問題被指涉嫌國有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此案最初的爭議點是臨床醫學中塵肺病診斷本身存在差異率的問題,但很快演變成執業醫師的診斷是否能認定職業病之爭。
職業病屬于一種特殊性質的工傷。黃樂平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說的第一句話是:“職業病首先是勞動權利問題,涉及職業方面的勞動權利,不是簡簡單單的醫學上的一種病。”
早在2011年,中國人民大學勞動關系研究所所長常凱曾提出將醫學診斷和職業病認定分離,當時他參與了201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的修改。
常凱在接受媒體采訪時稱,醫學診斷和法律責任認定捆綁,診斷機構一旦出具職業病診斷報告,同時也就認定了工傷的責任主體,導致診斷機構壓力很大,不敢輕易下結論,但若將醫學診斷和法律責任認定分開,又會使職業病診斷鑒定更加復雜。
在黃樂平看來,職業病醫學診斷結論是勞動者確定勞動權利的重要憑證,這也成為很多地方的職業病診斷機構不愿診斷職業病的重要原因。“這些機構不愿面臨由此可能帶來的高風險和壓力。”黃樂平稱,他贊成將職業病醫學診斷和工傷認定直接掛鉤分離,讓職業病的醫療診斷機構只做勞動者職業病的醫學診斷。
不過,首都經濟貿易大學勞動經濟學院教授范圍則認為,職業病診斷既要確定是否罹患職業病,又涉及職業病(工傷)認定問題。
“職業病診斷需要考慮勞動關系,如果診斷為職業病,絕大多數可能會認定為工傷。因此,完全將職業病診斷與工傷(職業病)的關系脫離,可能導致不具備相關能力的醫院作出相應診斷結論等問題。但目前將二者完全綁定的方式,也限制了職業病診斷機制的完善。”范圍建議,可適當推行醫療機構資質和診斷機構資質審批統一,增加具有職業病診斷資質的醫療衛生機構的數量,弱化勞動關系認定的前置性,將職業病診斷適當與勞動關系認定脫鉤,弱化診斷過程中勞動者的舉證責任。
然而,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職業病執業醫師一語道破現實問題:“既不能為醫院增收,又要承擔責任和壓力,真正愿意申請職業病診斷機構資質的醫院并不多。”
范圍經過長期調研后發現,職業病診斷醫療機構需另行進行許可,才能獲得相應資質,導致具備相應診斷資質的機構遠遠少于一般的醫療機構。此外,考慮到財政平衡需要,一般的醫療機構對于申請職業病診斷資質欠缺動力,導致一些區或市只有一家職業病診斷機構。
北京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副研究員張君最近撰文稱,北京有7家職業病診斷機構,曾有600多名醫師取得北京市職業病診斷醫師資格,但只有約10%的醫師從事職業病診斷工作。
職業病醫生不敢診斷、醫院不敢申請資質、患者不敢維權。在范圍看來,目前職業病仍陷入這樣的困局。
但北京市某社區醫院負責職業病防治的方醫生告訴記者,近年來,職業病診斷與鑒定工作總體有進步,特別是職業衛生管理規范的大中型企業。相比之下,小微企業問題突出。此外,對于一些流動性強的群體,特別是建筑、裝修行業的農民工群體,由于工作不穩定,在職業病診斷鑒定中認定責任單位時相對困難。
記者查閱相關案例發現,由于農民工流動性大、維權意識不強,勞動合同簽訂率低,他們往往拿不出職業病診斷需要的資料,而企業又不愿提供相關證明,導致職業病診斷率較低。
相關法規正在修訂
不斷優化診斷程序
針對診斷機構和醫療人員偏少的問題,范圍提出了3點建議:一是優化行政許可程序,增加職業病診斷機構,統一醫療衛生機構和診斷機構的審批流程,如對二級甲等以上的醫療機構,通過相應的指導、培訓,可獲得診斷資質;二是強化相關醫療人員的職業病診斷培訓;三是用專門經費鼓勵醫療衛生機構和人員從事職業病診斷工作。
不過,黃樂平則認為,職業病診斷難與職業病診斷機構數量無直接聯系。“關鍵在于職業病診斷所需要的材料,以及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的權利糾紛。從某種程度上說,職業病患者面臨的維權障礙,很大一部分是用人單位設置的,也可能與相關行政部門不作為有關。”黃樂平說。
值得慶幸的是,5月13日,在國務院政策例行吹風會上,衛健委副主任李斌稱,將加強職業病診斷機構建設,實現地、市級職業病診斷機構和縣級職業健康檢查機構的全覆蓋。李斌同時提出,加強修訂《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進一步優化職業病診斷程序。
針對《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范圍認為可從3個方面進行完善:
第一,職業病診斷以勞動關系認定為前提,與目前多元化用工的實踐及其發展趨勢不符合,且使得職業病診斷程序復雜,應該弱化勞動關系在職業病診斷中的影響,強化實際的工作與職業危害之間的關聯性;
第二,職業病診斷舉證應予以完善,強化用人單位預防責任、衛生行政部門的監察責任,讓相關證據材料不再僅由利益沖突的雙方——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搜集、保管和提供,而是可以通過監察機構提供;
第三,簡化診斷流程,提高診斷效率。目前,職業病防治法、《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對職業病診斷的期限未作規定,導致實踐中很多惡性職業病,診斷程序沒有啟動或者結論未出,罹患職業病的勞動者就已經死亡。
但在黃樂平看來,修訂《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是否可解決勞動者職業病診斷難的問題仍然需要觀察,因為《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只是一個部門規章,法律層級太低,除對衛生行政系統內部有約束力以外,對其他部門能否起到同樣的效果目前不得而知。
編輯: 孫璐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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