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只想知道4S店收的一萬多元精品裝潢費和6067元服務費到底合法嗎?”前不久,西安市民趙先生一紙訴狀將寶馬4S店告上法庭。6月24日,該案在西安市長安區人民法院航天法庭開庭審理。
消費者訴4S店
要求退還兩項不合理收費
2017年5月2日,趙先生在西安中寶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買了一輛寶馬118i型汽車。
昨日,趙先生告訴華商報記者,當時銷售人員表示通過銀行貸款方式能更優惠,隨后通過中信銀行讓他貸款101112元,他向4S店支付剩余車款等費用共計120279元(含600元辦理車牌費用),但4S店在開具的發票上僅顯示車款為202224元,銷售人員稱剩余款項中12500元是車輛精品裝潢費,6067元為貸款金融服務費,是替貸款的中信銀行代收。
今年4月16日,奔馳女車主維權事件爆發后,趙先生看到一則消息“省市工商部門調查查處相關汽車銷售公司關于違規收取金融服務費”等通知后,4月17日向該店銷售人員詢問金融服務費事宜。
趙先生認為,4S店營業范圍并不具備收取金融服務費的資質,收費沒有依據,且該費用并未實際用于貸款銀行,并且所謂精品裝潢費項目不明,12500元中,2500元是自己購買的倒車影像費用,剩余10000元換來的只是貼膜、腳墊、后背箱墊、鍍膜等東西,屬于4S店強制收取不合理收費。4S店工作人員辯稱金融服務費是他們收取,并稱該費用合理,有異議可以通過法律途徑解決。無奈之下,趙先生只能向法院起訴,并于5月28日收到了長安區人民法院航天法庭的傳票,該案于6月24日開庭審理。
趙先生還查閱了《汽車銷售管理辦法》,第十條規定“經銷商應當在經營場所以適當形式明示銷售汽車、配件及其他相關產品的價格和各項服務收費標準,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銷售或收取額外費用。”第十四條規定,“供應商、經銷商不得限定消費者戶籍所在地,不得對消費者限定汽車配件、用品、金融、保險、救援等產品的提供商和售后服務商,但家用汽車產品“三包”服務、召回等由供應商承擔費用時使用的配件和服務除外。
“經過銀監會批準的汽車金融公司才能提供購車貸款業務、從事與購車融資活動相關的咨詢、代理業務。該4S店是否有收取金融服務費的資質?”為此,趙先生提出,要求4S店退還2017年5月2日收取的金融服務費6067元,精品裝潢費12500元。
4S店認為消費者對兩項收費知情且同意
西安中寶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的答辯狀顯示,該公司代理人認為,2017年4月22日,雙方簽訂了《銷售專用合同》,趙先生付款方式為按揭付款,且也實際支付了該車價款。
精品裝潢服務的結算單和開具的發票顯示,收取的12500元為趙先生購買的貼膜、腳墊、后背箱墊、鍍膜及加裝倒車影像的費用,且均已實際安裝在其車輛上,是其真實確定購買的意思表示,且該合同已實際履行完畢兩年之久,現在要求退還該款項,于法無據,應駁回該項訴請。
而趙先生訴請的6067元服務費,系4S店為其提供貸款的居間服務,店里已實際提供了該項服務,協助其辦理汽車按揭貸款,也出具了此項服務的發票,且通過該居間服務使得貸款購車更為優惠。根據《合同法》第四百二十條規定:“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趙先生和店方雖然沒有簽訂書面的居間服務合同,但《合同法》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居間合同屬于不要式合同,雙方當時也是通過口頭方式確認居間報酬。由此可見,趙先生對此項服務知情且同意,卻主張退還該筆服務費,不符合法律規定,應駁回此項訴請。
昨日下午,記者電話聯系上該4S店相關負責人,要求采訪該案庭審一事,被以不方便為由拒絕。
律師解讀
“我就要這個理”或倒逼汽車銷售領域價格構成更透明
4S店收取兩項費用涉嫌侵犯消費者哪些權利?奔馳女車主維權事件后,西安消費者向法院起訴4S店有什么法律意義?
陜西睿群律師事務所律師康安認為,消費者要求退還“服務費”,商家認為屬于居間合同關系。那么什么是居間合同關系呢?通俗來說,就是“受他人委托,為他人創造交易機會,可以收取居間報酬”,也就是“中介費”。在本案中判斷是否為居間合同關系,主要看這幾點:第一,消費者是否委托商家為自己提供找銀行辦理車貸的服務需求;第二,商家的行為導致什么結果,是否因為商家的工作促成了這筆交易;第三,居間報酬的計算依據和比例,消費者是否知道并且認可?是否有法律規定或者約定(有約定的話,約定優先)。表面看是消費者默許了“服務費”,但實際上是“不交服務費就無法貸款買車”,有“要么接受要么離開”的霸王條款專屬特征。第四,這項收費發票上寫著“服務費”,但這一項費用是因為提供金融中介服務而產生的,商家的經營范圍中有沒有從事金融中介服務的經營資質;第五,收取6067元的服務費,提供了什么服務,值不值這個價錢,消費者應該有知情權。
關于“精品裝潢費”,首先是商家為消費者提供的商品(貼膜、腳墊、后背箱墊、鍍膜等)是否值這么多錢,商品內容和單價是什么,消費者有知情權;其次,商家是否侵害了消費者的選擇權。商家出售的商品,消費者可以要或不要,或者部分要或不要。如果消費者沒有選擇權,依然是“霸王條款”。
康安律師說,他個人認為,這位消費者做了一件有點偉大的事情。他其實不是在為他個人維權,而是代表消費者群體在維權。因為這是一件付出多、回報并不確定的維權。需要付出時間、金錢和結果不確定的成本,可能很多人因為維權成本高而放棄,所以這位消費者“我就要這個理”的較真精神,可能會倒逼汽車銷售領域價格構成更加透明,也對相關管理部門提出了新的立法要求。
“我覺得這件事比奔馳女車主維權事件更有法治意義,很多消費者因為在維權過程中感到與商家力量的不對等而‘信鬧不信法,信曝光不信法’,奔馳維權事件最終還是‘按鬧分配’了。而這位消費者起訴4S店,是在法律的框架下,對法律的權威、公民的權利進行討論和理性表達。” 華商報記者 石錚 文/圖
編輯: 孫璐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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