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30日,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四次會議表決通過了《西安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并將報請省人大常委會批準后即可生效。條例明確,市人民政府按照產生者付費的原則,建立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家庭和個人應當按規定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
條例明確,禁止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場所。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發現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類規定的,應當要求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按照規定進行分揀。對拒不分揀的,可以拒絕接收,并報告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門。交付的生活垃圾符合分類規定的,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不得拒絕接收。
餐飲、娛樂、住宿等服務性經營者不得在經營活動中主動提供一次性用品。
在法律責任方面,條例規定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場所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未將生活垃圾交由有資質的單位進行收集運輸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立即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未在規定的地點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單位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00元以下罰款。
擅自從事廚余垃圾、其他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處理以及有害垃圾經營性收集活動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處3萬元罰款。
餐飲經營者未將廚余垃圾交由取得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收運、處理的,或者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利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廚余垃圾飼喂畜禽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單位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
生產經營者未遵守限制商品過度包裝的強制性標準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未遵守國家有關禁止、限制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規定,或者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告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使用情況的,由商務、郵政等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記者 趙輝)
編輯: 意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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