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7日上午,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通報了西安法院“2020年度優化營商環境十大典型案件”。
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杜豫蘇介紹,2020年度,西安市兩級法院全年受理各類案件28.73萬件,占全省法院收案總數的37.3%;辦結案件26.58萬件,占全省法院總數的36.3%,案件結收比在全國15個副省級城市中級法院中位列第三,審判執行工作“追趕超越”再次取得新突破,為服務保障西安良好營商環境,促進“平安西安”、“法治西安”建設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這次評出的優化營商環境十大典型案件是在全市兩級法院推薦的37件案件基礎上,經過初評和復評,并經過市中院黨組研究討論,精心評選出來的。
一、楊某某犯妨害公務罪案
2020年初,新冠肺炎疫情嚴重,西安市長安區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緊急協助轄區社區開展疫情防控。2月4日16時許,楊某某外出小區時,違反疫情防控期間相關規定,未佩戴口罩,且拒不配合工作人員管理,與小區物業和包抓單位工作人員發生口角,后又與一名在場業主發生爭吵和肢體沖突。
接警后,民警準備將楊某某帶回派出所調查時,楊某某竭力反抗、拒不配合,并用拳頭擊打民警王某某,致民警面部受傷。在群眾協助下,楊某某被控制。楊某某以暴力方式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構成妨害公務罪。鑒于其歸案后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對其從輕處罰。
法院當庭判處楊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楊某某表示服判不上訴。
二、黃某銷售偽劣產品罪暨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黃某長期從事醫療器械的銷售,具有豐富的醫療器械購銷經驗。2020年1月新冠肺炎疫情出現,黃某認為市場上將急需口罩等防護用品,有利可圖,遂通過網絡尋找口罩貨源。2020年1月22日至26日,黃某從他人處購進“3M”9001口罩2000個、一次性使用口罩27件(每件1萬個)。
購進口罩時未向對方索要核對營業執照、生產許可證、注冊證、產品合格證、發票等資質和憑證,后加價對外銷售,指定上線將口罩郵寄至其指定地址。1月26日晚,黃某通過微信向隋某發送了營業執照、許可證等證件樣圖,索要購進口罩的資質證明,并稱“沒有三證就是假的”。但直至案發,黃某既未收到相關營業執照、許可證、合格證等資質證明原件,也未對其在途運輸的口罩停止發送,或聯系買家告知口罩可能存在質量問題并積極追回已售貨物。
經公安機關對追回的口罩經抽樣鑒定,均為不合格產品。經統計,其銷售不合格口罩金額共計34.2萬元。另查明,黃某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間,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對外銷售,部分口罩銷往醫療機構和當時疫情嚴重的湖北省武漢市,侵害了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致使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了損害,人民法院對黃某以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處罰金六十萬元;責令黃某在新聞媒體上公開賠禮道歉,并支付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起訴人西安市人民檢察院銷售偽劣口罩價款的三倍賠償金102.6萬元。
黃某上訴后,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駁回上訴予以維持。
三、王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案
王某系陜西秦浩商貿有限公司(簡稱秦浩公司)法定代表人。該公司因拖欠陜西文港物資有限責任公司(簡稱文港公司)貨款,被文港公司訴至蓮湖區人民法院。
2017 年 6 月 1 日,蓮湖法院作出民事調解書,秦浩公司償還文港公司貨款 1188045.75 元及資金占用費 887600 元,如秦浩公司有一期未足額按時償還上述貨款及資金占用費,文港公司就剩余款項全額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如秦浩公司未按上述日期支付文港公司貨款,從 2017 年 6 月 1 日起,秦浩公司按照年利率24%向文港公司支付資金占用費計算至給付之日止,王某與秦浩公司互負連帶清償責任。該調解書于當日送達。秦浩公司及王某沒有按照調解書的內容于2017 年6月30日前償還文港公司貨款 20 萬元。
2017年7月3日,文港公司申請蓮湖法院強制執行。蓮湖法院于7月4日立案,7月6日,蓮湖法院以EMS郵寄方式向王某送達執行通知書、傳票,責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傳喚其于7月13日到蓮湖法院處理執行事宜。7月11日,王某將其名下一輛牌號為陜 AWY717 奧迪牌 Q5 小型越野客車以20萬元價格過戶至其姐姐王某某名下。2017年7月14日,蓮湖法院做出執行裁定:查封、鎖定、扣押被執行人王某名下車號為陜 AWY717車輛。因王某已將該車過戶至他人名下,導致執行裁定書內容無法執行。王某一直逃避執行,上述文書均未送達王某。2018年7月31日,蓮湖法院以已窮盡財產調查措施,未發現王某有可供執行的財產為由,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秦浩公司2018年8月16日向公安機關報案,王某于同年11月9日被抓獲。王某對蓮湖法院的調解書至今沒有履行任何義務。
人民法院認為王某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故意轉移財產,致使人民法院依法做出的民事調解書、執行裁定書的內容無法執行,情節嚴重,以王某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又八個月。該案經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委會研究確定為第147號參閱案例,供全省法院審理執行類似案件時參考。
四、西安世紀金花賽高購物有限公司貨款糾紛71件系列案件
近年來受市場環境變化及其他因素困擾,西安世紀金花旗下的各購物中心經營困難,業績下滑嚴重。西安世紀金花賽高購物有限公司未按約支付各銷售商聯營貨款,2020年銷售商集中起訴至未央法院,請求判令該公司支付金額不等的聯營款項。未央法院受理該系列案件71案。
審理查明,世紀金花賽高公司入駐品牌數量多,各銷售商與商場簽訂的聯營合同內容存在極大差異,對于聯營期限、酬金分成、結算方式以及押金等約定各不相同。另一方面,雙方之間履行合同的周期較長且因涉及按月結算,賬目十分繁雜,世紀金花賽高公司拖欠銷售商貨款數額與周期均不相同,案件審理的難度極大。同時原告多為外地企業,受疫情影響無法到庭參加訴訟,審理難度加大。
針對個案不同情況,未央法院通過三種方式妥善化解糾紛:一是針對標的額較小,雙方對欠付聯營款項無爭議、被告能夠及時履行的案件,積極調解促成被告及時支付拖欠的聯營款項后,原告申請撤訴;二是針對標的額較大,雙方對欠付聯營款無爭議、但被告無法及時履行,需要分期支付的案件,積極促成雙方達成調解意向,分批次支付款;三是針對案件標的較大,雙方對欠付聯營款、利息、支付方式等有較大爭議的案件,組織雙方就聯營款進行核算,釋法明理,最終促成雙方達成一致意見。針對無法達成調解的案件,在查明案情的基礎上及時作出判決。最終71起案件已全部辦結,其中以撤訴、調解方式結案60件,以判決方式結案11件。
五、陜西博鑫體育文化傳播有限公司訴陳龍、任雙成請求變更公司登記解除股東資格糾紛案
2015年6月24日,陜西博鑫體育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下稱博鑫公司)成立,股東為任雙成、陳龍。2019年5月5日至6月6日,博鑫公司先后向陳龍郵寄催繳出資函、股東會議通知、股東會決議、解除股東資格通知,陳龍表示均未收到。
陳龍曾于2015年3月4日代表公司與陜西體育產業集團體育傳媒有限公司簽訂土地租賃合同。陳龍稱其曾部分出資,先后出資120000元(如向場地出租方經辦人張旭先后支付100000元、20000元)。任雙成對100000元租金不予認可,2015年度50000元租金及現金墊付租金6000元系陳龍分別受任雙成、財務委托代為繳納,2016年度續租租金50000元系任雙成自行繳納。博鑫公司起訴請求陳龍配合博鑫公司按照2019年6月6日《股東會決議》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股東、股權變更登記。
西安市雁塔區人民法院依法審理后,判決駁回博鑫公司之訴訟請求。博鑫公司不服提起上訴,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陳龍已經履行了部分出資義務,博鑫公司以其未出資為由解除股東資格的股東會決議屬于無效決議,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六、陜西省燃料總公司、陜西省五金交電化工總公司破產清算案
陜西省燃料總公司、陜西省五金交電化工總公司均系全民所有制企業,因經營狀況持續惡化資產不足清償全部債務,早已停止經營活動,多年來一直依靠財政和上級單位補貼費用維持生存,經其上級主管單位批復同意,兩公司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
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指定這兩家公司破產清算組作為管理人負責清算事務,公告確定債權申報期限,召開債權人會議。兩公司管理人完成清算后,分別向法院提交《破產清算工作報告》,提請終結本案破產清算程序。
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后,認定兩家公司均屬于國務院政策規定的“僵尸企業”,且經過管理人清算兩公司資產均不足以清償破產費用,管理人提請終結本案破產清算程序,符合法律規定,依法裁定宣告陜西省燃料總公司、陜西省五金交電化工總公司破產。終結兩公司的破產程序。從受理破產清算申請到作出裁定,耗時不足1月時間。
七、寧波和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與西安同鑫偉業環保科技有限公司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案
寧波和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是“多功能復合材料毯及其溝渠施工工藝”發明專利權人。寧波和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2020年以西安同鑫偉業環保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其該項專利權為由,申請西安市知識產權局處理,該局作出西知法處字〔2020〕3號決定,認定西安同鑫偉業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構成侵權,要求其立即停止許諾銷售侵權產品,銷毀或更換宣傳材料,消除影響,未經寧波和諧信息科技公司許可不得實施生產、銷售、許諾銷售、使用涉案專利產品等經營行為。
寧波和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進而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西安同鑫偉業環保科技有限公司賠償損失160萬元,書面道歉,保證不再出現生產、銷售、許諾銷售的侵權行為。
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后,根據西安市知識產權局決定查明事實,認定西安同鑫偉業環保科技有限公司被控侵權產品落入案涉專利權保護范圍,侵犯了案涉發明專利權,但西安同鑫偉業環保科技有限公司僅存在許諾銷售行為,并未對寧波和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造成實際損失及商譽損害,亦未獲得非法利益,遂依法判決:西安同鑫偉業環保科技有限公司向寧波和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維權支出合理費用3萬元。判決作出后,雙方當事人均服判息訴。
八、山東鼎康源機械科技有限公司與中國能源建設集團陜西銀河電力線路器材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
山東鼎康源機械科技有限公司因買賣合同糾紛,將中國能源建設集團陜西銀河電力線路器材有限公司訴至山東省青島市城陽區人民法院,請求支付欠款275654.8元及利息,該院作出訴訟保全裁定后,將案件移送西安市鄠邑區人民法院管轄。
西安市鄠邑區人民法院受理后,根據雙方當事人請求,耐心主持原、被告雙方進行對賬核實、縮小雙方分歧,最終引導雙方達成由中國能源建設集團陜西銀河電力線路器材有限公司向山東鼎康源機械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貨款175654.8元的調解協議。
中國能源建設集團陜西銀河電力線路器材有限公司在民事調解書生效后當即全部履行了付款義務。西安市鄠邑區人民法院也根據當事人申請,依法作出了解除財產保全裁定,全面有效解決了雙方糾紛,受到雙方當事人一致點贊。
九、鶴壁國龍物流有限公司與西安西北變壓器有限責任公司承攬合同糾紛案
鶴壁國龍物流有限公司與西安西北變壓器有限責任公司簽訂《機電產品購銷合同》,購買西安西北變壓器有限責任公司價值1499萬元的兩臺電力變壓器,合同約定了交貨日期及違約責任。后西安西北變壓器有限責任公司逾期交貨123天。
鶴壁國龍物流有限公司訴至西安市蓮湖區人民法院,請求西安西北變壓器有限責任公司支付違約金。西安市蓮湖區人民法院審理后根據西安西北變壓器有限責任公司逾期交貨事實及逾期時間,依法判決:西安西電變壓器有限責任公司支付鶴壁國龍物流有限公司違約金134.91萬元。
西安西電變壓器有限責任公司提起上訴后,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十、嘉興寶聯投資合伙企業與新加坡大陸咨詢有限公司等綜合授信合同糾紛執行案
西安市公證處2013年對西安邁科金屬國際集團有限公司與民生銀行西安分行、新加坡大陸咨詢有限公司、青島德誠礦業有限公司簽訂的綜合授信合同作出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書。
民生銀行西安分行向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該公證書,申請處置其質押新加坡大陸咨詢有限公司持有內蒙古霍煤鴻駿鋁電公司35.7%的股權實現債權,申請執行標的本息共計17億余元;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指定由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執行。
該院執行中,嘉興寶聯投資合伙企業受讓民生銀行西安分行本案債權,變更為申請執行人;執行法官查明,新加坡大陸咨詢有限公司持有內蒙古霍煤鴻駿鋁電公司35.7%的股權此前已經因涉及青島港公安局的刑事案件及廣州中院11件民事案件而全部被凍結,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只能輪候凍結,工商部門對凍結順位無法確定;案件存在刑民交叉及涉外因素,法律關系、利害關系復雜,利害關聯方眾多、被執行人地域分布和跨度廣,執行難度極大。
該院執行合議庭法官克服重重困難,依法強制執行,最終在案涉股權經兩次拍賣后以流拍價交付申請人嘉興寶聯投資合伙企業抵償債務,將執行紅利發還申請執行人,圓滿執行終結案件。
(記者 李媛)
編輯: 陳戍
以上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本網只是轉載,如涉及作品內容、版權、稿酬問題,請及時聯系我們。電話:029-639038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