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5日記者獲悉,近期,陜西省藥監局發布了《陜西省藥品監管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清單(征求意見稿)》,進一步探索創新包容審慎監管,優化我省藥品領域營商環境。
《清單》主要針對《藥品管理法》《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以及相關配套規章中違法情節輕微,不影響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的安全性、有效性的初次違法行為,在符合相關規定情形下,可以不予處罰的行為作出了具體規定。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對相關內容有意見、建議可通過電子郵件、傳真等方式向省藥監局反饋。征求意見截止日期為2022年12月16日。
據了解,清單所稱“初次違法”是指五年內在藥品、醫療器械及化妝品領域中,當事人第一次的違法行為。本清單所稱“及時改正”既包括當事人在藥品監管部門立案之前主動改正違法行為,也包括在藥品監管部門第一次指出違法行為后積極改正到位。
22種違法行為內容包含,違反藥品管理有關規定的行為:生產銷售的中藥飲片不符合藥品標準,尚不影響安全性、有效性的;除依法應當按照假藥、劣藥處罰的外,藥品包裝未按照規定印有、貼有標簽或者附有說明,標簽、說明書未按照規定注明相關信息或者印有規定標志;藥品經營企業購銷藥品,未按照規定進行記錄;藥品零售企業在執業藥師或者其他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藥學技術人員不在崗時銷售甲類非處方藥等;違反醫療器械管理有關規定的行為:第三類醫療器械零售業務的經營企業,未按照規定登記醫療器械銷售記錄等;違反化妝品管理有關規定的行為:未按照《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規定建立并執行產品銷售記錄制度;化妝品生產經營者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強制性國家標準、技術規范等。上述行為不予處罰的條件均為:初次違法,及時改正,未發現危害后果。(記者 王江黎)
編輯: 陳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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