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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中院召開全市法院2022年度“十大典型案件”新聞發布會

2023-06-08 10:20:46  來源:各界新聞網  


[摘要]6月7日下午,延安中院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了2022年度全市法院“十大典型案件”...

  6月7日下午,延安中院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了2022年度全市法院“十大典型案件”。

  目 錄

  案件1:王某等12人網絡開設賭場案?2

  案件2:郭某養老詐騙案?3

  案件3:齊某、齊某某盜掘古脊椎動物化石案?4

  案件4:張某等人訴某社會福利中心違反安全保障義務責任糾紛案?6

  案件5:宋某訴某汽車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7

  案件6:劉某訴段某蘋果買賣合同糾紛案?9

  案件7:段某訴國家稅務總局某縣稅務局勞動爭議案?10

  案件8:趙某與郭某離婚糾紛案?11

  案件9:延安某汽車服務有限公司訴延長縣某執法大隊、延長縣某局扣押財物行政行為違法及行政賠償案?13

  案件10:延安某實業有限責任公司申請執行陜西某工程設備有限公司、延安某工貿有限公司租賃合同糾紛案?14

  案件1

  重拳出擊,嚴格審理涉案3.9億元網絡開設賭場犯罪

  王某等12人網絡開設賭場案

  【基本案情】2020年6月至2021年11月期間,王某在位于廣東省潮汕市饒平縣新圩鎮漁村家中和王某3設立賭博工作室,雇傭王某1等5人為“財務”,雇傭張某等4人為“拉手”,雇傭劉某某為“建群手”,以100元至50000元不等為賭注,利用網絡組建微信賭博群“快樂十分”和“開獎群”組織賭博活動。2021年1月,王某又與陳某等人合謀,由鄧某等人負責研發具有聊天、支付、商城等功能的APP軟件進行賭博。同年8月7日,鄧某等人研發的“街店”APP正式上線運營,王某伙同陳某利用“街店”APP創建“孔雀臺”賭博走勢群,雇傭“財務”、“發包手”和“拉手”進行網絡賭博活動,參賭人員達一千余人,賭博資金流水達3.9億余元,公安機關依法扣押、凍結涉案款項共計3610673.96元。案發后,王某、劉某1等12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積極退繳違法犯罪所得。

  【裁判結果】安塞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等12人利用移動通訊終端組織賭博活動,設立賭博軟件并接受投注,參與賭博軟件利潤分成,情節嚴重,已構成開設賭場罪。被告人王某負責組織、實施系主犯,被告人鄧某、王某1等11人均系從犯,依法予以減輕處罰。鑒于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認罪認罰并具結悔過,可以酌情從輕處罰,對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及辯護人的意見予以采納。判決王某等12名被告人犯開設賭場罪,判處相應有期徒刑并處相應罰金;依法沒收違法所得、作案工具上繳國庫;依法追繳被告人王某的剩余違法所得292320元,上繳國庫。宣判后,各被告人均未提起上訴,檢察機關未抗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網絡平臺涉賭案件,傳播速度快、參賭人數多、案情復雜,賭博資金流水高達3.9億余元,違法所得3610673.96元,社會關注度高,社會危害性大。作為一起利用互聯網為工具進行犯罪的新型賭博犯罪活動,與發紅包、平臺抽獎、分取利潤、刷禮物等行為嵌套,更具有迷惑性、隱蔽性,存在一定的審理難度。法院對這類犯罪的準確識別和有效打擊,以其恰當的裁判向社會昭示了對此類行為的堅決態度和鮮明立場,有力維護了網絡社會秩序,也為社會公眾在互聯網時代判斷社會現象、規范社會行為提供現實參考。

  案件2

  從嚴懲治涉養老詐騙犯罪,傾力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

  郭某養老詐騙案

  【基本案情】2018年6月至2019年11月,郭某謊稱能夠為文某、張某辦理退休事宜,分別騙取文某44000元、張某28300元,被騙錢財至今未還。另查明,郭某在2013年至2021年間,虛構承包工程、安排工作、辦理退休等事實,多次騙取他人財物,共計實施詐騙犯罪20起,涉案金額400余萬元。

  【裁判結果】志丹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郭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隱瞞事實,以找工作、找工程、投資工程及辦理退休事宜等為由,實施詐騙犯罪20起,騙取20名被害人錢款共計4016461元,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其中,詐騙2名老年人養老錢,酌情從重處罰。判決被告人郭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200000元;責令被告人退賠各被害人損失,并依法予以沒收隨案移送的作案工具。宣判后,被告人未提起上訴,檢察機關未抗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老人不安則家庭不安、家庭不安則社會不安。2022年,延安中院部署開展了打擊養老詐騙專項行動,本案是基層法院堅定貫徹落實專項活動要求,嚴格依法懲處群眾反映強烈的養老領域涉詐犯罪的具體行動。犯罪分子利用老年人尋求養老保障心理,騙取老年人的保險費、材料費、好處費等,誘騙老年人大額預存消費投資,影響十分惡劣。本案判決有力維護了20名受害者的合法權益,彰顯了人民法院嚴懲養老詐騙犯罪的決心和態度,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

  案件3

  守護古化石資源安全和文明傳承,32公斤古脊椎動物化石得以安全回歸

  齊某、齊某某盜掘古脊椎動物化石案

  【基本案情】2021年9月29日,被告人齊某通過微信視頻聯系被告人齊某某,提議合伙盜掘動物化石,二人各自準備了掘頭、頭燈、編織袋等工具。當日,齊某駕駛轎車接上齊某某到吳起縣廟溝鎮大岔村大臺溝組混凝土路西側半山腰處的盜洞進行盜掘,后駕車原路返回,途中被吳起縣公安局廟溝派出所民警查獲疑似古脊椎動物化石32公斤。經鑒定屬于中國北方新近紀常見的三趾馬動物群化石(距今100-400萬年前),屬于古脊椎動物化石,可為鄂爾多斯盆地新近系生物地層對比、古環境分析提供依據,具有開展化石產地科學研究價值。

  【裁判結果】吳起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齊某、齊某某違反文物保護法規,未經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盜掘國家保護的具有科學價值的古脊椎動物化石,其行為構成盜掘古脊椎動物化石罪。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當,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認罪認罰系坦白,依法可從輕處罰。判決被告人齊某、齊某某犯盜掘古脊椎動物化石罪,判處拘役并處罰金,依法沒收古脊椎動物化石32公斤及作案工具,由扣押機關上繳國庫。宣判后,二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古脊椎動物化石,陜北地區俗稱“龍骨”或“土牛骨”,是人類鑒定地質年代,研究生物演化規律,研究地質演化各個時期古生物的重要證據,是寶貴的、不可再生的自然遺產。具有科學研究價值的古脊椎動物化石和古人類化石同文物一樣,受國家法律保護。近年來,個別人法治意識淡薄,受利益驅使,對動物化石偷挖濫采,破壞了動物化石的保護環境,影響文明文化的傳承。法院對該類犯罪行為的嚴厲打擊,是加強黃河流域生態環境司法保護,傳承弘揚黃河流域文化的司法實踐,是全市法院加強環境資源審判工作的有力體現。需要指出的是,生態文物保護需要全社會的共同發力,進一步加強宣傳,教育群眾深刻認識其科研價值以及保護的重大意義,共同引導社會公眾以實際行動保護文物古跡。

  案件4

  以公平正義維護養老機構健康發展,用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共促養老糾紛妥善解決

  張某等人訴某社會福利中心違反安全保障義務責任糾紛案

  【基本案情】張某某(已故)與張某等5人系兄弟關系。2013年6月9日,張某某入住某敬老院,《入院協議》約定每年向某敬老院繳納費用300元。2013年6月15日,縣民政局將某敬老院劃入某福利中心。2021年5月7日,張某某由室外步行至樓梯準備返回房間時身體失去平衡跌倒,工作人員撥叫120救護車將其送往縣醫院搶救,次日凌晨救治無效死亡。期間,張某某與張某等5人均未向某敬老院和某福利中心繳納過任何費用。某福利中心屬于民政局管理的下屬公益性事業單位,國家每年給入住老人適當經濟補貼。

  【裁判結果】延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某福利中心是提供養老服務的公益福利性質的事業單位,非營利機構,服務標準與當地社會經濟發展程度基本相符。張某某在福利中心生活多年,生活能夠自理,只因上樓速度較快,踩踏樓梯不穩,身體失去平衡致摔倒受傷。某福利中心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及時撥打急救電話并通知家屬,墊付醫療費用,并無過錯。此外,張某某及其親屬未繳納過任何費用,基本生活由國家和當地政府承擔。某福利中心出于人道主義自愿補償張某等人50000元。二審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隨著老齡人口的不斷增加,養老問題也成為社會問題,讓廣大老年人老有所養、老有所依,晚年生活體面、舒心是全社會的共同愿望。本案裁判既聚焦權益保障,也積極保護養老機構的健康發展,推動老齡事業構筑堅實法治基礎。同時,也向社會提出了一個十分現實的問題,就是養老并不是簡單地送進養老機構就能解決,需要養老機構提高管理能力,更需要家人陪伴。你陪我長大,我陪你變老,這是老人與子女的一個道德契約,愿天下每一個老人都能有子女陪伴終老。

  案件5

  懲處二手車失信交易行為,依法促進誠信經營,規范二手車交易秩序

  宋某訴某汽車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宋某在某汽車公司購買豐田二手車一輛,使用過程中存在異響送至4S店檢查時發現,車輛里程表顯示公里數與4S店維修保養記錄不符,且該車曾有一次大型維修記錄,車前杠、大梁、右前小吊桿、右前羊角、右前上臂及下臂、右前輪胎及鋼圈、后橋殼及后差速器等均有更換。雙方協商不成,宋某起訴至法院,認為二手車行存在銷售欺詐,請求撤銷二手車銷售合同,退一賠三。一審法院判決解除二手車銷售合同,某汽車公司退還購車款并予賠償,宋某返還涉案車輛。某汽車公司不服上訴。

  【裁判結果】延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應當真實、全面,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某汽車公司作為二手車經營者,負有審核所售車輛狀況并如實、全面向消費者告知的義務,宋某有知悉該信息的權利?!抖ㄜ噮f議》《二手車銷售合同》對案涉二手車出售時的車況、行駛里程等重要信息進行了約定。某汽車公司未如實、全面履行車輛信息告知義務,案涉車輛實際狀況與合同約定明顯不符,提交的證據不能證明其無欺詐的事實,一審判決并無不當。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宣判后,某汽車公司申請再審,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再審申請。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二手車交易過程中,二手車經營者故意隱瞞行駛里程、重大事故等情況時有發生,行為失范、不誠信交易問題較為突出,嚴重損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透支消費者消費信心,二手車交易市場秩序亟待規范。本案中,某汽車公司作為專業二手車經營者,對真實車況負有查驗和如實告知義務,有義務在全面了解及查驗的基礎上,向消費者全面真實披露案涉車輛的行駛里程,以便消費者作出是否購買及以何種價格購買的判斷。二手車經營者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弄虛作假、隱瞞真實里程的行為構成消費欺詐,依法應“退一賠三”。人民法院通過支持消費者懲罰性賠償主張的措施,彰顯了司法對失信交易行為的“零容忍”和裁判規則的力量,有效維護二手車交易秩序,引導推動二手車交易步入誠信、規范的良性發展軌道。

  案件6

  司法顯溫情!踐行“馬錫五審判方式”,群眾家中化糾紛

  劉某訴段某蘋果買賣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2020年,劉某與段某達成口頭協議,段某以約定價格收購劉某種植的蘋果五萬余斤,支付部分貨款后向劉某出具欠條一張,載明欠款66000元。欠款到期后,劉某催要,段某以各種理由推諉,雙方就剩余欠款數額及支付時間未達成一致意見。之后,劉某被確診胃癌晚期,臥床不起,經濟困難無力承擔醫療費,擔心日后債權難以主張,電話聯系隆坊法庭咨詢訴訟事宜,法庭干警耐心解答并記錄其家庭住址及聯系電話,隔天上門為劉某辦理了立案手續并辦理了訴訟費緩交。

  【裁判結果】黃陵縣人民法院為方便群眾訴訟,法庭將開庭地點定在劉某家中開展巡回審判,被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審理。庭審結束后,法官邀請包括村支書在內的十余名群眾代表參與調解,現場與段某多次電話溝通,雙方最終就還款數額和支付時間達成一致意見,并主動履行了全部義務。雙方矛盾糾紛得以徹底化解。

  【典型意義】本案是人民法庭踐行“馬錫五審判方式”,落實司法便民,用心為群眾辦實事的一次生動實踐。法庭干警實地走訪、上門立案、巡回審判,深入群眾調查研究,實事求是了解案情,邀請群眾參與調解,既方便了群眾訴訟,為困難當事人提供了從立案到審理全過程訴訟服務,又做到了公平合理,依靠群眾就地化解矛盾糾紛。基于熟人關系在經濟交往過程中未簽訂書面合同導致發生矛盾,屬于基層審判實踐中最常見的糾紛類型。需要基層法庭結合駐地實際,持續發揮“蘋果法庭”“能源法庭”“蔬菜法庭”等專業化優勢,為涉及相關領域糾紛案件開通綠色通道,為人民群眾提供接地氣、有溫度的訴訟服務。該案對全市法院創建“馬錫五式”人民法庭、人民法官起到了良好的示范作用。

  案件7

  法治護航“最基本的民生”,條分縷析明法理,全力守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段某訴國家稅務總局某縣稅務局勞動爭議案

  【基本案情】1984年,段某被某縣稅務局招收為助征員,1990年,段某通過招工考試轉為全民合同制工人,1994年,段某因稅務系統改革被分配到某縣國家稅務局繼續工作,1997年,段某參加轉干考試,雖未轉干,但仍在某縣國家稅務局以助征員身份繼續工作。2003年,某縣國家稅務局作出《關于清退助征人員的實施方案》,向包括段某在內的三名助征人員發布《公告》,公告雙方勞動關系于2003年6月20日前終止。段某接到清退通知后向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委員會以用人單位已整體轉為國家公務員系列,屬“人事爭議”為由作出不予受理通知書。段某向法院起訴。該勞動爭議糾紛經一審、二審作出生效判決,段某不服向省高院申請再審,省高院裁定指令再審,延安中院裁定撤銷一、二審判決,發回原審法院重審。

  【裁判結果】黃陵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雙方雖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已于1984年起形成事實上的勞動關系。后因國家稅務系統機構改革導致段某與某縣稅務局勞動合同無法繼續履行,某縣國家稅務局依據省、市稅務機構改革清退助征人員相關規定向段某發出《公告》,決定于2003年6月20日前終止勞動關系,故雙方勞動關系自2003年6月20日予以解除,但解除程序不符合法律規定。由于雙方形成事實上的勞動關系,應按各自承擔的比例向社保機構繳納相應的社會保險金。某縣稅務局違反法律程序解除勞動合同,應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支付賠償金及失業保險金。判決確認雙方勞動關系于2003年6月20日解除,某縣稅務局支付經濟賠償金、失業保險金。宣判后,雙方均未提起上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勞動關系是現代社會最常見、最重要的社會關系,妥善處理勞動爭議糾紛,加強爭議源頭治理,是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于穩定市場主體穩就業、防范化解勞動關系風險的必然要求。近年來,隨著社會公眾維權意識的不斷增強,勞動爭議案件數量日漸增多。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勞動爭議再審案件,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案件最終妥善處理,矛盾得以化解,有效的維護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于引導用人單位依法合規用工、勞動者依法理性表達訴求,具有一定的指導意義。

  案件8

  對家暴說“不”,以《人身安全保護令》為家庭成員構筑家庭暴力“防火墻”

  趙某與郭某離婚糾紛案

  【基本案情】趙某與郭某系夫妻關系,婚后育有一子一女,均為未成年人。二人因家庭瑣事經常發生爭吵,被告多次實施辱罵、毆打行為。2022年7月1日,二人在民政局協議離婚不成,再次發生沖突,趙某報警。2022年8月3日,趙某向法院起訴離婚并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裁判結果】子長市人民法院審理認為,任何理由都不是實施家庭暴力的借口,要堅決予以抵制和打擊。根據家庭暴力的私密性特點,少年法庭將未成年子女提供的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證言納入家庭暴力證據范疇,確認申請人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依照《反家庭暴力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審理過程中積極組織調解,雙方自愿達成離婚協議。民事調解書已經生效,雙方已自愿履行完畢。

  【典型意義】本案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2022年8月1日實施以來,我市法院簽發的首份《人身安全保護令》?!度松戆踩Wo令》是法律為家暴受害者打造的利器。本案將未成年人證言納入證據范疇,是完善家庭暴力證據鏈的重要舉措。同時,對于申請人面臨的家庭暴力現實危險,依法及時發出《人身安全保護令》,及時送達當地婦聯、公安部門,以司法力量提供全方位、全過程跟蹤保護,有助于從更深層次防范家庭暴力的再次發生,促進了案件后續的調解處理,有一定的參考和指導意義。

  案件9

  堅持能動司法,著眼群眾訴求,力促行政爭議實質性解決

  延安某汽車服務有限公司訴延長縣某執法大隊、延長縣某局扣押財物行政行為違法及行政賠償案

  【基本案情】2021年,某執法大隊在執行檢查時認為某汽車服務公司未按規定進行網絡預約下單,做出暫扣機動車決定并對車輛及相關運輸證予以扣押。2022年2月,某汽車服務公司領取了退還的扣押車輛,但認為其不具備執法資格,違法扣押營運車輛數月,造成巨大損失,向法院起訴主張確認扣押行為違法,賠償相關損失。一審判決撤銷某執法大隊作出的暫扣憑證,駁回某汽車服務公司其他訴訟請求。某汽車服務公司不服提起上訴。

  【裁判結果】延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當事人在提起行政訴訟的同時一并提出行政賠償請求,人民法院應當分別立案,根據具體情況可以合并審理,也可以單獨審理。原審法院判決撤銷行政行為,但對賠償問題未作實質審理,變相剝奪了當事人一并提起行政賠償訴訟的合法權利,處理方式明顯不當。

  【典型意義】行政爭議的實質性解決,要求法院在辦案過程中著眼于當事人的實質訴求,以踐行能動司法為手段,以實現案結事了為目標,力求形式正義與實質正義的統一。本案通過對司法解釋相關規定的合理解釋和準確適用,及時糾正了原審不當之處,且該處理方式和釋法說理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相吻合,充分發揮了行政訴訟解決行政爭議的基本功能,切實維護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有效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政。

  案件10

  執行既顯力度又顯溫度,千畝土地成功交付

  延安某實業有限責任公司申請執行陜西某工程設備有限公司、延安某工貿有限公司租賃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2021年10月,某實業有限責任公司因某工程設備有限公司、某工貿有限公司無法按期支付承包款,起訴至寶塔區法院。法院經審理判決解除雙方合作合同,某工程設備有限公司、某工貿有限公司返還位于寶塔區某農場的1042畝土地,并支付從2019年1月起至實際返還之日止的土地租賃費及電費(累計1350000余元)。判決生效后,某工程設備有限公司、某工貿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義務,某實業有限責任公司申請寶塔區法院強制執行。

  【執行結果】寶塔區人民法院在執行過程中,現場勘察土地現狀,獲悉被執行人在土地上栽種了大量樹苗,被執行人稱樹苗估價約1000萬元,申請執行人不認可,雙方僵持不下。執行法官為妥善解決問題,平衡各方利益,耐心勸說促成和解,被執行人配合返還土地,申請執行人同意將樹苗等地上附著物折抵租賃費及電費,案件圓滿執結。申請執行人向法院遞交撤回執行申請,寶塔區法院裁定終結本案執行程序。

  【典型意義】本案是一起返還土地的行為執行案件,騰退、返還類案件的執行,一直是執行案件中的“老大難”,如果被執行人拒不配合,法院強制執行極易引發新的爭議,既激化了矛盾,又增加了司法負擔。在該案執行中,執行法官堅持能動司法,積極主動作為,對被執行人在執行中提出的合理訴求沒有向訴訟推諉,考慮到強行騰退首先需要清理樹苗,會引發更多不穩定因素,也浪費資源,積極主持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促使其主動履行返還義務,以執行彌補了判決的不足,并以最小的執行成本成功執行完畢。執行法官堅持司法為民及善意文明執行理念,優化執行辦案方式,準確把握和解方案的適度性和合理性,注重執行力度與執行溫度并濟,科學部署、靈活施策,順利騰退了涉案的千畝土地,有效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服務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切實做到了辦實事、解難題,真正實現了案結事了,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本次“十大典型案件”的評選活動是延安中院首次舉辦,是全市法院貫徹落實市中院“一十百千萬”工程中的重要舉措。下一步,延安中院將緊緊圍繞省法院“1281”工作思路和市委“三個年”活動安排部署,立足執法辦案第一要務,一是不斷總結辦案經驗,及時梳理裁判觀點,制度化常態化開展“十大典型案件”評選活動和發布《延安法院裁判觀點》,面向社會加強對典型案件的宣傳報道工作,向全社會展現人民法院依法履職辦案,推進司法公開,維護司法公正,凸顯司法溫度,傳遞司法價值。二是不斷擴大參評案件范圍,科學設置評選機制,吸收更多高水平的法治工作者參與到案件評選工作中來,確保評選出的案件更具代表性、專業性,更能發揮在某一社會生活領域的示范指引作用,在訴源治理方面達到“發布一案,教育一片”的輻射作用,助力市域社會治理水平的提高。三是通過典型案件的評選,教育引導全市法官干警牢固樹立精品意識,不斷提升司法專業化水平,堅持以高質量司法推動新時代延安法院高質量發展,實現“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的工作目標。

  供稿:延安中院研究室

編輯: 吳佳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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