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6日,記者獲悉,近日,陜西省市場監管局制定公布了《“首違不罰”清單》《輕微違法行為減輕行政處罰清單》(簡稱《兩個清單》),對“首違不罰”和“輕微違法行為減輕處罰”作出了具體規定。扎實推進“首違不罰”也是我省市場監管部門優化營商環境的又一有力舉措。
《兩個清單》明確了首違不罰、初次違法等法律概念以及違法行為輕微、后果輕微等裁量因素的認定標準。首違不罰是指對初次發現的市場主體違反市場監管法律法規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是指當事人三年內在食品、產品質量、特種設備、廣告等各自領域內,第一次發生違法行為。三年內是指上一個違法行為立案之日至下一個違法行為發生之日未超過三個自然年的時間。
認定違法行為輕微,可以結合貨值金額(涉案金額)大小、是否初次違法、有無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多少、違法行為持續時間長短、主觀過錯大小、及時中止違法行為、案涉產品或者服務合格或者符合標準等因素綜合判斷。其中,貨值金額(涉案金額)小是指一般不超過3000元;違法所得少是指一般不超過300元;違法行為持續時間短是指一般不超過30日;主觀過錯小是指立案前積極采取召回、補償等方式消除或減輕危害后果。
市場主體未依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市場主體未依照規定辦理備案;未依照本條例將營業執照置于住所或者主要經營場所醒目位置;明知屬于無照經營而為經營者提供經營場所,或者提供運輸、保管、倉儲等條件;利用互聯網發布廣告,未顯著標明關閉標志,確保一鍵關閉等18個違法行為被列入“首違不罰”清單。經營者違反規定實施混淆行為;經營者賄賂他人;經營者對其商品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或者通過組織虛假交易等方式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未經許可從事特種設備生產活動;農貿市場攤位、小門店、餐飲店的食用農產品抽檢不合格等11個違法行為被列入輕微違法行為減輕行政處罰清單。
據了解,對于當事人確實存在違法行為,但符合“首違不罰”“違法行為輕微不予處罰”條件而不予行政處罰的,一般均應當履行立案程序并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處罰決定。對于決定不予行政處罰的,陜西省市場監管部門將通過建議、提醒、勸告、告誡等方式教育引導當事人,并強化后續監管,在合理時間內復核,視改正情況依法采取必要的監管措施。(記者 南江遠)
編輯: 陳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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