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陜西省生態環境廳印發了《關于解決企業申報污染物許可排放量與環評文件排放量不一致問題的通知》,著眼部分企業在排污許可管理中遇到的申報污染物許可排放量與環評文件排放量不一致,從而影響核發排污許可證的歷史遺留問題,明確問題解決途徑和政策措施,進一步服務實體經濟,持續優化營商環境。
省生態環境廳著力政策“解難”,針對環評預期與排污單位落實環評排放要求的設施、措施后排放效果不一致的難題,采取分類處置措施。
《通知》明確,對排污單位擬申報污染物許可排放量超出環評文件預測排放量不足10%的,由排污單位單獨提交污染物排放量變化情況說明,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結合相關法律法規、污染物排放標準、環評措施落實、環保竣工驗收等情況組織審查后依規核發排污許可證;針對擬申報污染物許可排放量超出環評文件預測排放量10%及以上的,由排污單位組織編制《污染物現狀評價報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組織審查后,企業可按規定程序重新申領排污許可證。同時,按照環境資源有償使用原則,對于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學需氧量、氨氮排放單項增加5噸及以上的,要求企業通過排污權交易平臺獲取不足部分的總量指標后,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再予核發排污許可證。
推動管理“規范”。圍繞企業污染物實際數據歸真歸實,銜接環評、執法要求,實現全面規范管理。《通知》要求新改擴建項目環評文件應明確污染物排放量核算符合排污許可規范等相關要求,同時增加該項目與已建成同類項目實際污染物達標排放量的比對分析內容,優先采用監測數據法綜合確定該項目污染物排放量。
此外,實現企業“減負”,立足優化營商環境,避免給企業增加負擔。省廳明確要求各地在落實《通知》時,圍繞污染物現狀,重點說清污染物排放量變化的合理性,堅決避免說明或報告編制增加額外負擔。
同時,《通知》明確對涉及差異小的總量予以豁免,對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學需氧量、氨氮排放單項增加5噸以下的,直接核發排污許可證。
省生態環境廳通過實施“小切口”改革,有效提高了政策供給的精準度,有力促進營商環境突破年活動的開展。 (記者 高樂)
編輯: 陳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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