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11月25日從省人社廳獲悉:近日該廳出臺《陜西省職業技能等級認定工作規程》,對陜西省職業技能等級評價機構的遴選、評價工作的實施、評價機構的監管、評價機構的遴選續期和終止等作出明確規定。
按照規定,評價機構類型分為用人單位(企業、院校)和社會培訓評價組織(以下簡稱“社評組織”)。陜西鼓勵符合條件的用人單位(企業、院校)結合實際面向本單位職工(含勞務派遣、勞務外包等各類用工人員)、本校學生自主開展職業技能等級認定,并可按規定對其他用人單位和社會人員提供職業技能等級認定。符合條件的社評組織可根據市場和就業需要,按照市場化、社會化、專業化原則面向社會開展職業技能等級認定。
省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相關負責人介紹,用人單位可自主采取直接認定、考試考核、過程化評價、競賽選拔等方式開展評價工作。社評組織采取考試考核方式開展評價工作,理論知識考試、技能操作考核、綜合評審方式應符合國家職業標準的有關規定。
工作規程還明確,評價機構按照“誰用人、誰評價、誰發證、誰負責”的原則,對自身開展的評價工作、所頒發職業技能等級證書負主體責任。人社部門采取“互聯網+監管”模式,對評價機構及其評價工作進行日常督導、專項督導和隨機抽查。
(記者 周明)
編輯: 陳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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