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2日,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陜西省婦女聯合會聯合發布5起涉彩禮糾紛典型案例。
案例一:
已辦理結婚登記但共同生活時間較短可請求返還彩禮——楊某訴蘇某某離婚糾紛案
楊某與蘇某某經人介紹,于2022年3月辦理結婚登記,婚后未生育子女,雙方共同生活居住至2022年7月。因夫妻感情不睦,楊某起訴要求離婚。婚前,男方蘇某某曾給付女方楊某彩禮10萬元,女方楊某向男方蘇某某退還了1000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條規定,彩禮應否返還以及返還數額,應綜合考慮彩禮數額、是否辦理結婚登記、結婚時間、共同生活情況、有無生育等因素。本案楊某與蘇某某雖辦理了結婚登記,但實際生活時間較短,未形成穩定的婚姻家庭關系。法院在判決雙方離婚的同時,判決女方楊某向男方蘇某某返還彩禮65000元。
給付彩禮的目的是締結婚姻,辦理結婚登記是締結婚姻的法定形式要件,雙方長期穩定共同勞動和共同生活才是婚姻的本質特征。因此,共同生活時間長短應當作為離婚糾紛中確定彩禮返還以及返還比例的考量因素之一。
案例二:彩禮范圍應當結合當地風俗習慣、人均收入等因素綜合認定——程某訴張某、張某某、屈某某婚約財產糾紛案
張某某、屈某某系張某父母。程某與張某于2020年6月訂婚后同居生活,2021年5月按當地風俗舉行結婚儀式,同年11月,雙方發生矛盾,協商退婚事宜未果,程某遂訴至法院。另查明,戀愛期間,程某給付張某彩禮、“倒酒錢”、“香火費”、“離娘錢”及紅包等共計166700元,并給張某購買禮品及“三金”。
法院經審理認為,雙方雖按農村習俗舉辦了婚禮,且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但未辦理結婚登記,程某主張返還彩禮符合法律規定。另外,考慮到雙方已舉辦結婚儀式且已共同生活,故酌情判決由張某及其父母向程某返還彩禮11萬元。法院根據媒人證言、雙方當庭陳述,結合當地風俗習慣,對現金彩禮、“香火錢”、“離娘錢”、“三金”認定為彩禮,其余雙方交往期間的禮品等未認定為彩禮。
彩禮在各地因風俗不同,稱謂和表現形式也不同,如“彩禮”、“香火錢”、“三金”等,司法實踐中,人民法院應當結合當地習俗和人均收入等,確定彩禮返還范圍。
案例三:
給付彩禮導致家庭困難的,離婚時給付的高額彩禮可請求適當返還——謝某某訴鄭某離婚糾紛案
謝某某與鄭某于2018年1月登記結婚。雙方均系再婚,男方謝某某婚前無子女,女方鄭某婚前生育兩個子女。雙方婚前協商謝某某婚后入贅鄭某家,并要求謝某某給鄭某家8萬元作為成婚押金,另購買“四金”及手機等花費19100元。婚后,鄭某帶孩子住在娘家,謝某某長期在外打工,節假日偶爾回家與鄭某共同生活,夫妻感情不睦。謝某某起訴離婚并要求退還彩禮。另查明,謝某某父母均已離世,其戶籍地老房已成危房,謝某某在外打工租房居住。
法院經審理認為,結合男方謝某某自身家庭情況,可以認定給付彩禮數額較大,造成謝某某生活困難。另外,考慮雙方共同生活時間較短、婚后無子女等,法院酌情判決鄭某返還謝某某彩禮64415元。
本案中,法院考慮男方的家庭情況,因給付彩禮以及婚后男方的持續付出給男方造成經濟困難及心理創傷,故判決女方酌情返還彩禮,有利于平衡雙方在婚姻中的付出和損失。
案例四:訂婚后未辦理結婚登記的彩禮可適當返還——胡某某訴汪某某婚約財產糾紛案
胡某某與汪某某2019年2月相識,后確定戀愛關系并訂婚,約定2020年初結婚,后雙方未登記結婚。男方胡某某為訂立婚約合計向女方家庭給付彩禮等80000元。男方胡某某起訴要求返還彩禮。
法院經審理認為,雙方當事人未辦理結婚登記,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雙方持續、穩定地共同生活,雙方并未建立起深厚感情。胡某某為締結婚姻有實際付出。故雙方訂婚中胡某某支付的定親禮、彩禮在扣除日常花費后應予適當返還。經法院調解,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協議由女方汪某某返還男方彩禮40000元。
本案調解處理,妥善化解了訂婚后未能結婚情形下,高額彩禮給男方家庭造成的損失,平衡了雙方的利益,傳遞出人民法院對“高額彩禮即是婚姻護身符”這一陋習的鮮明態度。
案例五:社區婦聯參與調解,成功化解家事矛盾——朱某與何某婚約財產糾紛案
朱某與何某結婚不到半年,朱某即提出離婚,并表示13萬元彩禮一分不退,雙方爭吵無果,僵持不下,矛盾愈演愈烈,遂找到社區婦聯尋求幫助。
本案雙方離婚前,朱某與何某前往社區婦聯請求調解。社區婦聯婚調員細心勸解,及時做雙方思想工作,并聯系了雙方家人共同參與勸解,先后集中調解3次、單獨調解4次。最終男方同意退還女方嫁妝,女方同意退還男方11萬元彩禮,同時雙方約定彩禮由社區工作人員保管。后雙方協議離婚,社區將彩禮轉交給了男方。
(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 常彭朵)
編輯: 陳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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