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起惡犬傷人事件,引發了強烈關注和激烈討論。在四川成都崇州一小區,一對母女遭到體型碩大的黑色犬只攻擊、撕咬,致2歲女童全身多處咬傷及右腎挫裂傷。期間,一只白色拉布拉多犬也出現在現場,未發生攻擊。目前,受傷女童仍在當地醫院重癥監護室接受治療,好在救治及時,女童生命體征平穩。
據最新報道,黑色和白色涉事犬均已被捕獲,并且兩個主人也都已歸案。目前,警方對該事件立案偵查,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惡犬傷人并非新聞,但在居民小區內發生如此惡劣的傷人事件,實屬罕見。盡管女童已經脫離生命危險,但發生如此血淋淋的悲劇,除了心痛憐憫受害人之外,還有憤怒與不解——惡犬傷人到底是如何發生的?狗主人為什么不栓繩子?事發時人在哪里?
咬人的狗為羅威納犬,屬于大型烈性犬,體格大、攻擊性強,在不少城市中都屬于禁養犬。禁養犬出現在城市小區,且沒有遛狗繩、嘴套等相關約束性的工具,是此次悲劇的直接導火索。事件背后牽涉的責任是多方面的。
首先,最直接的問題在于養狗人,擅自圈養大型烈性犬,在攜帶犬只外出時,明知是存在傷人風險的大型烈性犬,卻沒有牽繩管束,也未盡到看管的義務,最后導致慘劇發生,給女童造成了嚴重的身心傷害,應該依法承擔責任。
早在2010年,成都就出臺了《成都市養犬管理條例》,其中明確規定“禁止個人飼養烈性犬、大型犬”。攜帶犬只外出,應“將犬只裝入犬籠、犬袋或者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使用犬繩牽領”。
其次,大型烈性犬在小區內活動,并發生嚴重的傷人事件,物業方面沒有及時警告和驅趕,也存在連帶責任。
涉事犬只屬于大型烈性犬,體格大、攻擊性強,為何還能供個人飼養?相關管理部門是否嚴格按照規定執行對寵物的管理?職能部門有沒有掌握轄區犬只的飼養情況,是否實現有效監管?
《民法典》中提到,“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就成都這起事件而言,鑒于后果嚴重,社會危害性大,狗主人還需要負法律責任甚至刑事責任。
因為缺少執法約束,有的養狗人士肆無忌憚,放養、散養、偷著養,一些禁養的大型烈性犬才會出現在不該出現的場合,成為“移動的危險源”。另外,遛狗不栓繩,不僅是個人的素養問題,也是不文明的行為,更涉嫌違法。不能因為經常遛狗沒有發生咬人事件,就淡薄這一責任意識和法律意識。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城市中的狗患才此起彼伏,屢屢引發各種糾紛或悲劇,對公共安全造成極大威脅。
隨著飼養寵物越來越普遍,各地基本都出臺了相應的養犬管理規定,涉及犬類的預防接種、登記,免疫證的發放,以及對養犬人行為的規范、犬只進入的場所規定、流浪犬的收容處置等,其中包含禁養犬只的種類。
養狗人士一般都很自信地以為,“我家狗不咬人”,遛狗不牽繩、不戴嘴套,放任犬只在公共場所四處狂奔。只要沒有發生咬人糾紛,類似違反規定的行為,往往不會受到任何追究或處罰,沒有付出絲毫的違法代價。
在此,奉勸各位愛狗人士,文明養犬不只是要遛狗牽繩,還理應定期免疫接種狂犬病疫苗,獲得免疫證明,向所在地申請登記注冊,以方便職能部門進行信息化管理,還要有法律常識、責任意識等。
眾人在日常生活中,發現存在不規范遛狗養狗的行為,請及時向有關部門舉報,被查實后記錄在案,對狗主人提醒、警告,達到一定次數就可以責令其若干年內不得飼養寵物狗;導致他人受傷事件發生,除了承擔法律、民事責任外,可責令其終身禁養。
總之,以后要堅決杜絕惡犬傷人事件。管理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嚴格執法,養狗人士也要拴好手中的那根繩、抓緊手中的那根狗鏈,還周邊居民一個文明安全的生活環境。(張潔)
編輯: 孫璐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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