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保險欺詐類案件呈現團伙化、職業化、跨地區、跨機構等增長趨勢,對保險行業的穩定發展和廣大金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構成了嚴重威脅。為防范和化解保險欺詐風險,維護市場秩序,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近日發布《反保險欺詐工作辦法》,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那什么是保險欺詐,主要有哪些表現形式呢?作為金融消費者,我們該如何遠離保險欺詐?
1.什么是保險欺詐?
保險欺詐是指利用保險合同謀取非法利益的行為,主要包括故意虛構保險標的,騙取保險金;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編造虛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損失程度,騙取保險金;故意造成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行為等。
2.保險欺詐有哪些表現形式?
保險欺詐通常有以下五種形式:
(一) 故意虛構保險標的。投保人虛構不存在的保險對象與保險公司簽訂保險合同,騙取保險金。
(二) 編造虛假保險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損失程度。在保險事故發生后,對造成保險事故的原因作虛假陳述、隱瞞真實情況或者夸大損失程度,騙取保險金。
(三) 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在未發生保險事故的情況下,謊稱發生保險事故,虛構事實,騙取保險金。
(四) 故意造成財產損失的保險事故。故意、人為制造保險標的出險事故,造成財產損失,騙取保險金。
(五) 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投保人、受益人采取殺害、傷害、虐待等方法致使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生病,騙取保險金。
3.保險詐騙的后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條,進行保險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故意虛構保險標的,騙取保險金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險事故的鑒定人、證明人、財產評估人故意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為他人詐騙提供條件的,以保險詐騙的共犯論處。
4.如何防范保險欺詐?
(一)加強個人信息保護,避免不法分子盜用
“天上不會掉餡餅”,當金融消費者遇到所謂的“免費服務”活動時需要提高警惕,可致電官方渠道驗證,同時注意保護個人信息,謹慎將證件原件交與他人,提供復印件時注明使用范圍與有效期,以免被詐騙人員“鉆空子”盜用信息騙賠。若發現保險理賠記錄存在異常,一定要聯系保險公司核實,如遇信息被盜用騙保,可協同保險公司向公安機關報案,維護自身權益。
(二)提升風險防范意識,通過正規途徑理賠。生活中,金融消費者要格外當心“高額賠償”“代理索賠”背后的巨大代價,部分金融消費者聽信“人傷代理人”承諾行事,輕則付出高昂代理費,重則淪為詐騙工具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金融消費者應通過正當、合法程序進行保險索賠,合理避免自身合法利益受損。2021年,平安產險與廣東省經偵局深度合作,利用模型挖掘“人傷黃牛”特大詐騙團伙,該團伙通過內外勾結、虛構住院時長、違規鑒定、偽造材料等手段騙賠,最終警方抓獲28名犯罪嫌疑人,破獲非法代理的人傷索賠案件200余起。
保險欺詐行為敗壞社會風氣,擾亂公共秩序,甚至部分不法之徒,為了一己私利,不惜跨越法律紅線,采取包括縱火、爆炸等極端手段,制造虛假保險事故,對金融消費者的財產與生命安全構成了潛在威脅,嚴重破壞了社會的和諧穩定。
作為金融消費者,我們每個人都應提升防范意識,增強對保險欺詐的辨識力,遠離保險欺詐行為,共同守護金融安全。(平安產險陜西分公司供稿)
編輯: 意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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