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施行!
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國務院令,公布《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條例》明確,機關、事業單位從中小企業采購貨物、工程、服務,應當自貨物、工程、服務交付之日起30日內支付款項;合同另有約定的,付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0日。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遲延支付中小企業款項應當支付逾期利息。拖欠款項情節嚴重的,受理投訴部門可以依法依規將其失信信息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并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依法實施失信懲戒。
02-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實行資質認定制度!
商務部、發改委、工信部等七部門聯合印發《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細則》指出,國家對回收拆解企業實行資質認定制度。未經資質認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從事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活動。此外,《細則》對“回收拆解行為規范”和“回收利用行為規范”等作出明確規定。
03-保健藥品等8類藥品不再納入醫保報銷范圍!
國家醫保局印發《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管理暫行辦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辦法》明確,基本醫療保險用藥范圍通過制定《藥品目錄》進行管理。8類藥品不再納入《藥品目錄》,其中包括:主要起滋補作用的藥品;含國家珍貴、瀕危野生動植物藥材的藥品;保健藥品;預防性疫苗和避孕藥品;主要起增強性功能、治療脫發、減肥、美容、戒煙、戒酒等作用的藥品等。此外,在同治療領域中,價格或費用明顯偏高且沒有合理理由的藥品;臨床價值不確切,可以被更好替代的藥品,經專家評審等規定程序后,可以調出《藥品目錄》。
04-客運班車允許乘客沿途靈活下客!
交通運輸部發布2020年第17號部令,公布《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規定》明確,客運班車不得在規定的配客站點外上客或者沿途攬客,無正當理由不得改變途經路線。在遵守相關法規的前提下,可以在起訖地、中途停靠地所在的城市市區、縣城城區沿途下客。此外,國家鼓勵開展班車客運定制服務,明確定制客運車輛可以不進站,可以自行決定日發班次,按照旅客需求靈活確定發車時間、上下旅客地點。
05-科研單位、科研人員注意,這些行為均違規!
科學技術部印發《科學技術活動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規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規定》明確在科學技術活動的申報、評審、實施、驗收、監督檢查和評估評價等活動中提供虛假材料,組織“打招呼”“走關系”等請托行為;抄襲、剽竊、侵占、篡改他人科學技術成果,編造科學技術成果,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等;從事學術論文買賣、代寫代投以及偽造、虛構、篡改研究數據等均屬于違規行為。違規行為涉及科學技術活動的核心關鍵任務、約束性目標或指標,造成特別嚴重負面影響或財政資金損失,對違規單位和個人取消5年以上直至永久相關資格。
06-降低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準入門檻!
工信部印發新修訂的《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規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規定》明確,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應當在產品全生命周期內,為每一輛新能源汽車產品建立檔案,跟蹤記錄汽車使用、維護、維修情況,實施新能源汽車動力電池溯源信息管理,跟蹤記錄動力電池回收利用情況。此外,新版《規定》刪除申請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準入有關“設計開發能力”的要求,降低企業準入門檻;將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停止生產的時間由12個月調整為24個月;刪除有關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申請準入的過渡期臨時條款。
07-《國家化肥商業儲備管理辦法》實施!
國家發改委、財政部聯合印發《國家化肥商業儲備管理辦法》,自2020年9月1日起實施。《辦法》明確,國家化肥商業儲備分為鉀肥儲備、救災肥儲備、春耕肥儲備三部分,儲備總規模統籌考慮國內化肥產需及進出口形勢,在每一承儲責任期結束后進行動態調整。國家化肥商業儲備任務由企業自愿承擔并自負盈虧,所需資金可向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等申請貸款解決,中央財政給予資金補助。年度儲備時間內,如遇宏觀調控需要或出現重大自然災害等特殊情況,國家可指定相關企業對儲備化肥行使優先購買權。
08-資源稅有關問題執行口徑有變化!
財政部、稅務總局聯合印發《關于資源稅有關問題執行口徑的公告》,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公告》明確,資源稅應稅產品的銷售額,按照納稅人銷售應稅產品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確定,不包括增值稅稅款。計入銷售額中的相關運雜費用,凡取得增值稅發票或者其他合法有效憑據的,準予從銷售額中扣除。納稅人外購應稅產品與自采應稅產品混合銷售或者混合加工為應稅產品銷售的,在計算應稅產品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時,準予扣減外購應稅產品的購進金額或者購進數量;當期不足扣減的,可結轉下期扣減。
09-不得隨意棄置、掩埋、焚燒農用薄膜
農業農村部、工信部等四部門聯合印發《農用薄膜管理辦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辦法》明確,禁止生產、銷售、使用國家明令禁止或者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的農用薄膜。鼓勵和支持生產、使用全生物降解農用薄膜。農用薄膜使用者應當在使用期限到期前撿拾田間的非全生物降解農用薄膜廢棄物,交至回收網點或回收工作者,不得隨意棄置、掩埋或者焚燒。農用薄膜生產者、銷售者、回收網點、廢舊農用薄膜回收再利用企業或其他組織等應建立健全農用薄膜回收利用體系,推動廢舊農用薄膜回收、處理和再利用。
編輯: 孫璐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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