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陜西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辦法(試行)》《陜西省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辦法(試行)》的頒布,我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框架已經建成。記者9月9日在省生態環境廳舉行的新聞發布會上了解到:今后凡是造成生態環境損害并適用于生態損害賠償情形的,損害方必須進行賠償和修復。
根據6月1日生效的《陜西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辦法(試行)》《陜西省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省政府和各設區市政府、韓城市政府、楊凌示范區管委會為本行政區域內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權利人。違反法律法規、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單位或個人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義務人。
依法追究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的有:發生較大及以上突發環境事件的;在國家和省級主體功能區規劃中劃定的重點生態功能區、禁止開發區發生環境污染、生態破壞事件的;在生態保護紅線范圍內發生環境污染、生態破壞事件的;發生環境污染刑事案件的;省內跨市(區)的生態環境損害案件;構成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的案件;在生態保護紅線、自然保護地等區域內發生的生態環境損害案件;需要開展生態環境修復或恢復的一般突發生態環境事件。
對于應該進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環境損害事件,賠償權利人或指定的部門、機構應立即啟動生態環境損害調查;需要修復或賠償的,賠償權利人和義務人一方或雙方共同委托鑒定評估機構進行鑒定評估。由鑒定評估機構出具鑒定意見書、評估報告;需要修復的,出具修復方案。
根據《辦法》,賠償義務人可以自行修復或者委托修復。賠償人造成的生態環境損害無法修復時,實施貨幣賠償。
生態環境修復結束后,賠償權利人可以委托鑒定評估機構跟蹤實施情況,開展必要的調查和監測,評估生態環境修復效果,決定是否需要開展補充性修復。(韓承伯)
編輯: 陳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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