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加強水權交易和水污染防治監管”“建議加強目標責任考核與綜合執法,建立約談、生態損害賠償和投訴舉報制度”……11月24日,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分組審議渭河流域保護治理條例修訂草案修改稿,與會人員紛紛建言獻策。
渭河在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中占有重要地位。在水資源節約與水污染防治方面,依據國家相關規定,修訂草案修改稿明確,應當運用科技手段規模化推進噴灌、微灌、滴灌、低壓管道輸水、集雨補灌等高效節水灌溉,推廣先進適用的畜牧漁業節水方式,提高農業用水效率;將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的環境違法信息記入社會誠信檔案,及時向社會公布企業環境行為評價結果和違法者名單。
在采砂監管方面,修訂草案修改稿明確,嚴格控制渭河及其支流采砂活動。渭河及其支流河道采砂應當結合河道疏浚、清淤工作開展,遵循總量控制、科學規劃、有序開采、嚴格監管、確保安全的原則,禁止掠奪式、粗放式采砂活動。關于開發建設活動管理,修訂草案修改稿規定,對已有的不符合法律規定的生態保護功能要求的構筑物、建筑物和建設項目,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修訂城市規劃、產業發展規劃時予以調整,逐步退出。
此外,修訂草案修改稿明確,對渭河流域生態環境質量狀況持續下降或者未完成渭河流域生態環境質量狀況改善目標的地區,應當約談有關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約談情況應向全社會公開。同時,依法依規建立損害賠償和公益訴訟制度,依法追究損害渭河流域生態環境單位和個人的賠償責任,對破壞、污染渭河流域生態環境的行為,檢察機關、法律規定的其他機關和符合條件的社會組織,可以依法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秦驥 劉楓)
編輯: 陳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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