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1日,陜西省發改委發布進一步完善分時電價機制有關事項的通知,引導用戶削峰填谷和促進新能源消納,服務新型電力系統建設及提升整體利用效率,保障電力安全穩定供應,自2022年1月1日起執行。
除電氣化鐵路牽引用電外的執行工商業及其他電價的電力用戶,應執行峰谷分時電價。其中機關、部隊、醫院暫不執行峰谷分時電價。
居民峰谷分時電價和季節性電采暖電價政策仍按現行規定執行。農業生產用電執行峰谷分時電價,其中排灌用電暫不執行峰谷分時電價。
省發改委將根據電力供需狀況逐步擴大峰谷分時電價政策執行范圍。
除居民生活用電外的峰谷分時電價每日分為高峰、平段、低谷三個時段,每個時段8個小時。高峰時段為8:00-11:30、18:30-23:00,低谷時段為23:00-7:00,其余時間為平段。
峰谷分時電價浮動比例保持不變,大工業生產用電峰平谷比價為1.63∶1∶0.37,農業生產用電、一般工商業及其他用電峰平谷比價為1.5∶1∶0.5。市場交易電力用戶以當月購電價格(含電能量交易價格和輸配電價)為基數浮動。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不參與浮動。
每年夏季7月、8月,冬季1月、12月對工商業及其他用電實施尖峰電價,夏季尖峰時段為每日19:30-21:30,冬季尖峰時段為每日18:30-20:30,尖峰時段用電價格在峰段電價基礎上每千瓦時上浮20%。
市場主體在簽訂中長期交易合同時,應同時申報用電曲線、反映各時段價格,原則上浮動比例不低于本通知規定的分時電價浮動比例。市場交易合同未申報用電曲線或未形成分時價格的,結算時購電價格應按本通知規定的峰谷時段及浮動比例執行。
電網企業要對分時電價收入情況(尖峰電價單列)單獨歸集、單獨反映,產生的盈虧在下一監管周期省級電網輸配電價核定時統籌考慮。對目前不滿足分時計量條件的用戶,電網企業應在2022年一季度前完成計量裝置升級改造工作,并于改造完成的次月起執行峰谷分時電價。
根據全省電力系統用電負荷或凈負荷特性變化等情況,省發改委適時研究調整分時電價執行范圍、時段劃分、浮動比例。(記者 高樂)
編輯: 陳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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