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陜西省防災避險人員安全轉移規定
第一條 為了有效應對暴雨、洪澇、崩塌、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災害風險,規范人員安全轉移避險工作,保障人民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防災避險人員安全轉移的組織、動員、撤離、安置等活動。
本規定所稱防災避險人員安全轉移,是指根據氣象、水文、地質等災害監測預報預警信息,對可能受到災害嚴重威脅區域內的人員,由人民政府組織臨時性撤離、轉移安置的應急處置措施。
第三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對可能發生的暴雨、洪澇、崩塌、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災害,應當根據災害風險等級評估情況,依法編制防災避險轉移應急預案,明確組織領導、轉移責任、轉移對象、預警信號、轉移路線、安全轉移避險地點、聯絡人員,制作發放轉移避險明白卡,依法做好轉移避險的相關物資、通信等準備工作,組織防災避險知識宣傳,開展應急演練。
第四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根據自然災害監測預報預警信息或者上級防汛防災指揮機構的指令,對可能受到災害嚴重威脅的區域立即啟動相應應急預案,發布緊急情況轉移避險決定、命令,實施人員轉移避險,并在廣播電視滾動播出自然災害預警信息。
特別緊急情況發生時,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并及時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
第五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根據緊急情況轉移避險決定、命令或者應急預案要求,應當通過廣播喇叭、銅鑼哨子、手機通信、上門告知等方式,立即通知動員并組織危險區域的人員轉移避險。
收到轉移指令的人員,應當服從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和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統一組織安排,積極配合,主動轉移避險。
對人員已經全部轉移的危險區域,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采取設置警戒線等措施,并實行二十四小時動態巡邏巡查。
緊急情況解除前,嚴禁轉移避險人員擅自返回撤出區域或者其他危險區域。對經勸導或者警告后仍拒絕轉移的,或者在緊急情況解除前,擅自返回撤出區域或者其他危險區域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采取必要措施,保障人員安全撤離危險區域。
第六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落實避險場所防火、防疫等安全管理責任,妥善安排被轉移人員的基本生活,做好生活服務保障工作。
無法就地轉移安置需要跨行政區域安置的,由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統一組織協調,接收地的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規定予以安置。
緊急情況解除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對村莊及房屋受損情況組織核查,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有序組織被轉移人員返回,并依法做好災后安置工作。
轉移安置費用,由縣(市、區)人民政府予以保障。確有困難的,由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予以補助。
第七條 有關人民政府、部門及其國家工作人員在轉移避險工作中責任不落實、工作不盡責、組織不得力等玩忽職守造成人員傷亡的,根據情節和危害后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條 違反本規定,拒不執行人民政府發布的緊急情況轉移避險決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必要措施,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編輯: 張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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