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跑分”,是指為電信網絡詐騙、賭博等違法犯罪活動轉移資金而利用他人銀行賬戶、支付寶、微信等第三方支付渠道進行代收賬、轉賬,隨后在轉款到指定的賬戶,以此賺取傭金的行為。近期,西安鐵路運輸檢察院辦理了一起“跑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均為90后,因不抵“輕松賺錢”的誘惑,最終淪落為幫助犯罪分子掩飾犯罪所得的“工具人”。
2022年5月,小張、小王為掙快錢在其好友的介紹下來到西安,二人加入了跑分團伙并與其他幾人組成“車隊”負責跑分。該車隊的上線通過在抖音、快手、招聘網站等平臺發布“想來錢快聯系我”“想快速賺高薪速速聯系”等招聘信息,招聘到大量人員,小張、小王在上線的指示下聯絡到這些人并支付相應傭金,用這些人的銀行卡、支付寶等進行“跑分”操作,將大量資金轉進這些銀行卡又轉出,同時,為防止追蹤,他們還采取了開車移動的方式在車輛上進行“跑分”操作,這也是其團伙自稱“車隊”的原因。后小張、小王等人被公安機關抓獲,經審查,其所轉移的大量資金多為詐騙等案件受害人的被騙資金。目前,小張、小王等人被西安鐵檢院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批準逮捕,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檢察官說法:小張、小王等人構成什么犯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規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單處罰金。
本案中,小張、小王等人加入“跑分”團隊,并在不同車隊中從事不同角色,且連續多日多次對多人提供的銀行卡進行操作,其明知所做的“跑分”行為屬于違法行為,但仍因缺錢等原因使用他人提供的銀行卡、電話號碼、支付寶、微信等對違法犯罪所得贓款進行轉移,不僅行為性質更加惡劣,參與程度更深,而且在客觀上為犯罪所得的追繳和偵查取證設置了障礙,涉嫌違法犯罪。而為小張、小王等人提供銀行卡的人員在明知他人利用自己的銀行卡轉移資金,且資金來源明顯不合法的前提下,為謀取利益,將自己的銀行卡提供給他人用以轉移資金,且為防止提供的銀行卡無法使用還協助犯罪嫌疑人進行銀行卡解綁、POS機刷卡、刷臉驗證等操作,也屬于違法犯罪行為。
因此,小張、小王等人均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編輯: 孫璐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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