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0日,《陜西省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草案)》提交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初審,條例草案對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制定了具體保護措施,加強保護修繕和傳承利用。
建立歷史文化資源調查評估制度
條例草案規定,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以及傳統村落、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地段應整體保護,保持傳統格局、歷史風貌和空間尺度,不得改變與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觀和人文環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建立歷史文化資源調查評估制度,在未完成歷史文化資源調查評估前,不得征收、拆除區域內的建筑物、構筑物或改變歷史環境要素。對具有歷史文化保護價值的街區、地段、建筑物、構筑物等,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組織專家論證,認為具有保護價值的,應確定為先予保護對象,并告知保護責任人采取相應保護措施。
核心保護范圍不得進行新建擴建活動
條例草案規定,在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以及傳統村落、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地段保護范圍內進行下列活動,應制訂保護措施,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改變園林綠地、河湖水系等自然狀態的活動;在核心保護范圍內進行影視攝制、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其他影響傳統格局、歷史風貌或歷史建筑的活動。
在歷史文化名鎮、名村、歷史文化街區核心保護范圍內,不得進行新建、擴建活動。新建、擴建必要的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和人居環境改善項目除外。
在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傳統村落、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地段保護范圍內禁止進行下列活動:開山、采石、開礦等破壞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的活動;占用保護規劃確定保留的園林綠地、河湖水系、道路等;修建生產、儲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工廠、倉庫等;對歷史文化名鎮、名村、傳統村落、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地段進行大規模居民搬遷;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禁止在歷史建筑上刻劃涂污
條例草案規定,禁止任何單位或個人對歷史建筑進行下列活動:在歷史建筑上刻劃、涂污;在歷史建筑內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蝕性的物品;拆卸、轉讓歷史建筑的構件;擅自對歷史建筑進行外部修繕裝飾、添加設施以及改變歷史建筑的結構或使用性質;擅自遷移、拆除、重建歷史建筑;其他損害歷史建筑的活動。
在傳承與利用方面,條例草案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建立歷史文化保護傳承專家庫、修繕設計和施工企業名錄庫,建立健全修繕技藝傳承人和工匠的培訓、評價機制,公布傳統建筑營造技藝代表性傳承人。城市、縣人民政府應制定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以及傳統村落、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地段和歷史建筑保護利用正負面清單,定期評估并動態調整。
編輯: 陳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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