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財政廳、省發展改革委、省民宗委等10部門印發《將脫貧縣涉農資金統籌整合試點政策優化調整至國家鄉村振興重點幫扶縣實施細則》,對整合試點和資金范圍、傾斜支持政策、整合工作原則、項目資金管理等作出全面調整優化,集中力量支持國家鄉村振興重點幫扶縣加快補齊發展短板。
聚焦重點區域,調整整合范圍。《細則》將整合試點縣范圍由56個脫貧縣調整至11個國家鄉村振興重點幫扶縣;根據中央和省級相關轉移支付資金名稱、用途調整情況,將整合資金范圍由“中央16項、省級6項”調整為“中央18項、省級5項”;繼續落實對國家鄉村振興重點幫扶縣傾斜支持政策,要求中央和省級納入整合試點的財政涉農資金,當年分解下達給國家鄉村振興重點幫扶縣的資金總體增幅不低于該項資金的平均增幅,或者當年分解下達給國家鄉村振興重點幫扶縣的縣均投入規模不低于其他縣的縣均投入規模。
堅持因需而整,突出支持重點。《細則》支持國家鄉村振興重點幫扶縣根據實際需要開展整合工作,鼓勵將整合資金優先安排用于既有利于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又有利于完成行業發展任務的項目,明確規定中央和省級層面不再考核實際整合資金規模和比例;支持國家鄉村振興重點幫扶縣對整合資金統籌安排使用,明確有關部門不得干擾國家鄉村振興重點幫扶縣按規定使用整合資金,要求將整合資金優先用于支持產業項目,促進產業提質增效,帶動脫貧人口就業增收。
細化工作要求,強化資金監管。《細則》進一步細化負面清單內容,明確嚴禁將整合資金用于償還債務,墊資,回購、注資企業,設立基金,購買各類保險等事項,不得將整合資金用于與鞏固銜接工作聯系不緊密的項目,不得利用整合資金建設景觀、形象工程或“堆盆景”;堅持“中央統籌、省負總責、市縣鄉抓落實”的工作機制,細化省級、市級和縣級的工作職責,明確縣級承擔整合資金安全、規范、有效使用的主體責任,不斷提高資金使用管理水平。(記者 蘇怡)
編輯: 陳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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