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記者 閆智 張璐 實習記者 楊小妹
“今年3月份,我預付3000元購買了朱雀大街一家健身房為期1年的會員卡。當時,健身房承諾提供優質私教課程、健身設備以及定期舉辦活動。”近日,市民王先生說,僅僅過了3個月,他就發現這家健身房的設備經常出現故障,私教課程的質量也大打折扣,與之前承諾的相差甚遠。
為此,王先生找到健身房負責人進行溝通,希望健身房能改進服務或者提供合理的解決方案。然而,健身房負責人卻以各種理由推脫責任,對王先生的投訴置之不理。
當下,預付式消費模式已成為體育健身、文化娛樂、美容美發、餐飲服務等行業的普遍現象。這一模式本意是商家在增強客戶黏性和穩定性的同時,讓利于消費者,使其享受更優惠的價格,但在實施過程中,本應是“雙贏”的局面卻往往因商家跑路、退款困難、服務與預期不符等問題而破碎,嚴重損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去年年底,西安市民楊女士在高新區科技路附近一家美甲店辦了會員卡,店家承諾充值2000元享受五五折的最低折扣。不久后,楊女士發現,該店推出了團購活動,同樣的美甲款式,會員折扣價是264元,而團購價只需要180元。
隨后,楊女士向店家提出異議。店家表示,如果想享受團購價格就只能單獨從團購平臺上購買,無法使用會員卡余額支付。楊女士認為該店有欺騙消費者的行為,要求退還差價。
由于楊女士在充值時并未簽訂合同,無法提供相關證據,經過多番爭執,商家依然拒絕她的要求,楊女士無奈吃了“啞巴虧”。
無獨有偶,西安市民郭女士去年報名了西安某駕校,并預先支付學費2800元。但是在完成科目一考試后,她突然被告知由于駕校倒閉,需將她的培訓記錄平行置換至咸陽地區以繼續完成后續考試。
“置換的地點距離太遠了,沒辦法接受,我要求全額退還學費。”郭女士說,駕校方面卻以郭女士已通過科目一考試為由,拒絕了她全額退款的要求,僅同意退還一半學費。
面對此情形,郭女士表示:“盡管無奈,但能夠退回部分款項,總比什么都拿不到要好。”
通過走訪,許多消費者表示自己曾遇到過商家經營服務縮水、門店關閉跑路、服務質量不達標、預付金無法退還等問題,而且在權益受到損害時,由于相關法律知識欠缺或訴訟成本高昂,多數情況下會放棄維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明確規定,經營者應當誠信經營,以預收款的方式提供商品或服務的,應當按照約定提供,約定內容不能違背法律法規的規定;未按照約定內容提供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履行約定或者退回預付款。
今年7月1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正式施行,其中第二十二條指出,經營者以收取預付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與消費者訂立書面合同,約定商品或者服務的具體內容、價款或者費用、預付款退還方式、違約責任等事項。
“商家應該承擔起應有的責任,積極處理消費者的合理訴求,而不是以各種理由推脫或拒絕。”西安市閻良區政協委員、閻良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新華路市場監管所所長馬限峰說,消費者要保留好相關消費記錄,第一時間撥打消費者投訴熱線并向相關部門投訴,積極維護自己的權益。
記者就預付式消費相關問題撥打了12315熱線,客服回復,消費者在預付式消費時,應當理性選擇,簽訂書面協議,詳細了解協議的內容,注意保留支付票據、宣傳手冊等資料,以備維權使用。發生糾紛后,消費者可先與商家協商,協商不成的,可以請求消費者協會主持調解,向“全國消協智慧315”平臺、市場監督部門投訴,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預付式消費模式下,消費者一旦預付了款項,就會處于相對弱勢的地位,商家往往利用雙方的不平等,限制消費者的權利。”北京市康達(西安)律師事務所律師劉常青表示,消費者在發現商家有跑路、不退費等現象后,應立即采取行動,避免耽誤維權的最佳時機。如果礙于個人訴訟成本過高,可以聯合其他有相同遭遇的消費者,提起集體訴訟,加大維權力度。
針對消費者在辦理預付卡時容易忽視與商家簽訂合同的普遍問題,劉常青律師提醒,消費者在預付式消費前一定要簽訂合同并逐條閱讀,很多霸王條款往往隱藏在看似不重要的細節中。合同中應明確規定在何種情況下消費者可以要求退費、退費的條件和方式以及退費的時間。同時還要注意,合同中是否存在不公平的免責條款,如商家對自身過錯不承擔任何責任,或消費者對商家的損失承擔不合理的責任。
編輯: 吳佳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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