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明確住院診查費(臨床藥學加收)為10元,主管藥師、副主任藥師、主任藥師門診診查費分別為8元、12元、15元等
■ 新增項目限省內具備臨床藥學服務能力的三級公立醫療機構試行,自2024年9月1日起執行,試行期為一年
為穩妥有序完善我省藥學類醫療服務價格政策,合理體現藥學服務技術勞務價值,促進藥學服務高質量發展,8月19日,省醫療保障局發布通知,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十四五”全民醫療保障規劃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立足我省實際,決定新增部分藥學類醫療服務價格項目。
此次新增門診診查費(藥學)、住院診查費(臨床藥學加收)、院內會診(藥師)、多學科聯合會診(含臨床藥學)等8項藥學類醫療服務價格項目,如明確住院診查費(臨床藥學加收)為10元,主管藥師、副主任藥師、主任藥師門診診查費分別為8元、12元、15元等。新增項目限省內具備臨床藥學服務能力的三級公立醫療機構試行,自2024年9月1日起執行,試行期為一年。
試行醫療機構在項目實施前,須將本院備案管理的臨床藥師人員資質情況報送本地區醫保部門,省屬省管醫療機構報送省醫保局;相關醫療機構臨床藥師發生變化,應實時上報。試行醫療機構要嚴格執行醫療服務價格公示制度,主動在院內明顯位置公開藥學類醫療服務項目和價格,自覺接受社會監督;充分尊重患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不得強制服務收費;嚴格執行藥學服務標準規范和臨床藥師制度規定,并據實收費,不得虛構服務、串換項目、與醫院門診處方綁定,不得發生將藥學服務變相異化為向患者收取門診和住院“人頭費”“門檻費”行為。
各市(區)醫保部門要建立藥品集采政策執行情況與藥學類醫療服務價格政策協同機制,加大對轄區內試行醫療機構落實藥品集采政策的監督考核力度,對執行不到位、整改不徹底的醫療機構暫停收費;本地區省屬省管醫療機構執行不到位、整改不徹底的,報省醫保局批準后暫停收費。同時,建立藥學類醫療服務項目價格執行情況監測機制,按季度定期開展監測分析。試行醫療機構須每月統計填報項目實施情況,每季度首月15日前報告市(區)醫保局,省屬省管醫療機構按要求報省醫保局。(記者 陶玉瓊 李子言)
編輯: 陳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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