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4日,西安市人民政府發布關于調整市政府工作部門派出機構行政復議管轄權的通告。
為充分發揮行政復議化解行政爭議主渠道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四條第四款規定,市政府決定自2024年8月1日起,對市政府工作部門按照行政區劃設立的派出機構為被申請人的行政復議案件管轄權作出調整。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以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經開分局、站前分局、黑河分局、洪慶分局、航天分局、地鐵分局、浐灞分局及其下屬派出所,以及以西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隊高新大隊、經開大隊、曲江大隊、港務浐灞大隊、高速公路大隊為被申請人的行政復議案件,由市政府管轄。
二、以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碑林分局、蓮湖分局、雁塔分局、灞橋分局、未央分局、閻良分局、臨潼分局、長安分局、高陵分局、鄠邑分局及其下屬派出所為被申請人的行政復議案件,由其所在地的區政府管轄。
三、以西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隊新城大隊、碑林大隊、蓮湖大隊、雁塔大隊、灞橋大隊、未央大隊、長安大隊,以及以西安市公安局閻良分局交警大隊、臨潼分局交警大隊、高陵分局交警大隊、鄠邑分局交警大隊為被申請人的行政復議案件,由其所在地的區政府管轄。以西安市公安局站前分局交巡警大隊為被申請人的行政復議案件,由新城區政府管轄。
四、以西安市公安局西咸新區分局及其下屬派出所、交警大隊為被申請人的行政復議案件,由西咸新區管委會管轄。
五、除西安市公安局外,對其他市政府工作部門按照行政區劃設立的派出機構為被申請人的行政復議案件,由派出機構所在地的區政府(西咸新區管委會)管轄。
六、市政府工作部門按照行政區劃設立的派出機構調整變化的,以調整變化后的派出機構為被申請人的行政復議案件,由其所在地的區政府(西咸新區管委會)管轄。
2024年7月31日前受理的行政復議案件仍由原行政復議機關繼續審理,8月1日之后受理的案件管轄按照本通告執行。
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 任婷
編輯: 孫璐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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