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在機動車副駕駛位置上對著監控比了個剪刀手的姿勢,就收到了交警開出的20元罰單,這令當事人感到十分郁悶。近日,網曝山西運城高速公路上發生此類事件,隨即引發網友熱議,有網友甚至直呼“民警的行為屬于過度執法”。
據網上爆料稱,山西高速交警四支隊民警表示,不存在執法過度,副駕駛把剪刀手比在司機旁邊,已影響司機安全駕駛,容易引起事故。
《法制日報》記者就此事采訪了相關專家和律師,北京市法學會行政法學研究會理事、北京京師律師事務所企業行政法律部主任楊應軍律師認為,對于副駕駛乘車人初次出現比剪刀手的行為,通過教育引導的方式處理或許更為適宜,這樣既能糾正交通違法行為,體現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又能彰顯人性執法理念,進而更好地提高民眾交通安全意識。
網上爆料稱,交警認為副駕駛乘車人把剪刀手比在司機旁邊,已影響司機安全駕駛,容易引起事故,依據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條和山西省道路交通安全實施辦法第六十八條第四款。
楊應軍告訴《法制日報》記者,鑒于目前網上只看到一張圖片,其中顯示乘車人比剪刀手,離駕駛員較近,這一行為客觀上會對駕駛人產生一定影響,且乘車人比剪刀手會影響駕駛人安全駕駛,這種可能性也是存在的。
但是否應當給予乘車人20元的處罰呢?楊應軍認為需要具體分析:假如比剪刀手行為已影響駕駛員操控車輛的,屬于影響駕駛人安全駕駛的行為應無異議。在《山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六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其他情形中,包括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的;機動車行駛中將身體任何部位伸出車外或者跳車的;在機動車道上,攔乘機動車或者從機動車左側上下車的;向車外拋灑物品等,這些行為的危險性都是顯而易見的,大眾容易判斷,應予處罰20元。
“但此次事件中涉及的比剪刀手行為,與前述行為是有差別的,不屬于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的情形,考慮到我國民眾道路交通安全意識的現狀,因此給予20元罰款的處罰容易產生爭議。”楊應軍解釋說。
東南大學交通法治與發展研究中心主任顧大松還發現了另外一個問題,即此次事件中值得關注的還有處罰對象問題。
顧大松認為,按常理是罰車主,但此次事件中的違法行為是非駕駛人員的乘車人,如無明確法律依據的話,處罰車主肯定是不合法的。網上消息也顯示,此次處罰的是副駕駛乘車人,但在此過程中,交警是否明確告知該相對人,并聽取其陳述申辯,保障其正當程序權利比較重要。
顧大松告訴記者,由于現行法對非車主的法律責任追究依據并不完善、明確,這類處罰應慎重,最好還是以說服教育車主的方式,通過對車內的乘客進行約束來解決問題。
“如果是交警現場執法,對車主以外的其他相對人進行處罰還可能好一些,而如果非現場執法,遠程認定相關行為和聽取當事人陳述申辯難免存在一些缺失,因此這種做法并不值得提倡。”顧大松進一步解釋說。
“現在汽車進入千家萬戶,尤其是在高速公路上,任何微小的失誤都可能釀成大禍,安全這根弦兒時刻都要繃緊。”楊應軍提醒說,“因此,對于廣大道路交通參與者而言,為了您和家人的幸福安寧,請珍愛生命,遵守交通法規,避免出現類似影響安全駕駛的行為。”(蔡長春)
編輯: 羅亞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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