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涉及危險駕駛的案件數量居高不下。筆者分析發現,危險駕駛犯罪案件呈現以下特點:
一是僥幸心理作祟。有的行為人明知故犯;有的行為人自認為酒量好、喝酒不影響開車;有的行為人自信可以輕松躲避交警檢查;有的行為人因為沒有找到合適的代駕而冒險上路……總的來說,多數行為人在醉酒后自我約束能力降低,更加盲目自信,以至于“鋌而走險”。
二是預防懲治效果不均衡。近年來,公安機關通過設卡查處、流動排查等措施,較好地遏制了醉駕行為,但同時對大部分犯罪情節較輕的危險駕駛作不起訴處理,從而讓行為人誤認為酒后駕駛不會受罰。
三是群眾法治觀念淡薄。大部分涉案人員文化程度較低,對醉駕入刑沒有正確理解,抱有“只要不出事就沒問題”的心態。同時,醉駕宣傳、防控工作依賴于執法單位,尚未形成全社會參與的良好氛圍。
四是部分鄉村道路監管存在盲區。由于鄉村道路長期缺乏交警執法巡查、存在監管盲區,讓村民在潛意識上認為在農村酒后駕駛沒人管,因而導致思想上麻痹大意。
針對以上,筆者建議:
一是強化事前預防。在宣傳法律法規時,要提升宣傳的針對性,把摩托車駕駛者及中青年人作為重點宣傳對象,將飯店、酒吧等作為重點宣傳場所。要注重以案說法,用群眾聽得懂的語言,讓群眾切實明白酒后駕駛的危害性。
二是改進懲戒方式。由交通警察部門負責,實行酒駕人員集中統一學習機制。對擬作出不起訴決定的醉駕當事人,可考慮附一定懲戒條件,如讓酒駕人員參與指揮交通、進行社會公益服務等,促使行為人深刻認識到醉駕行為對個人、家庭、社會造成的嚴重危害。
三是加大對摩托車的管理力度。針對酒駕高發路段、時段,交管部門要形成常態化定崗巡查、機動巡查、錯時勤務機制,加大對無牌無照摩托車的巡查力度。同時,要針對摩托車駕駛的流動性、隱蔽性特點,發動群眾參與,形成社會監督機制。
四是多方發力形成合力。相關責任部門應加大培訓、監督力度,確保取得駕駛證人員在駕駛技能、守法意識等方面全面通關。同時,實行有獎舉報制度,鼓勵群眾檢舉酒后駕駛人員,從而讓酒駕人員無處遁形。
(寧強縣檢察院 蔣瑞)
編輯: 穆小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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