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界新聞網訊 近日,漢臺區(qū)檢察院辦理一起被告人余某某在其經營的廢品回收站五次收購盜竊贓物的掩飾、隱瞞犯罪所得一案,而此前余某某因實施同樣行為已被決定不起訴,本次屬于再犯,經該院審查起訴,漢臺區(qū)人民法院最終判處余某某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
一是因收購贓物被不起訴后仍再犯。2021年7月30日,余某某因收購盜竊贓物,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但因犯罪情節(jié)輕微,被漢臺區(qū)院決定不起訴。2022年1月初至2022年5月,余某某先后五次收購盜竊贓物,其中三次為銅芯電纜線、兩次為鐵質扣件等,涉案金額共計19745.96元。
二是盜竊后的銷贓行為具有連續(xù)性。該案中,犯盜竊罪的張某某分別于2022年1月、2022年1月下旬、2022年2月中旬、2022年5月25日,先后4次盜竊某地下停車場安裝完畢未交付使用的電纜,前3次均將贓物銅芯線出售給經營廢品收購站的余某某,第4次還未出售即被抓獲。犯盜竊罪的尚某某、劉某、趙某某三人于2022年3月24日、2022年4月13日,先后2次盜竊某建筑工地的鐵質扣件、翻版,均出售給余某某獲取非法利益。可以看出,經營廢品收購站的余某某對收購贓物的默許,給犯罪分子實施盜竊行為提供“變現”的便利,形成一條固定的利益鏈,從側面也強化了犯罪分子再次盜竊的犯罪故意。
三是缺乏對銷贓行為及時有效的行政處罰。余某某在明知收購的是贓物,且明知收購贓物構成犯罪的情況下,在長達半年的時間里,仍多次收購他人盜竊的贓物,一方面反映出余某某主觀惡性較大,另一方面也反映出行政處罰具有滯后性,由于銷贓行為本身具有一定隱蔽性,往往只能從被盜的受害人報案進而查處贓物。故此時行業(yè)主管部門、公安機關等行政機關通過主動履職及時給予行政處罰就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
對此,檢察機關建議:一是加強再生資源回收行業(yè)管理,常態(tài)化開展巡查工作。再生資源回收行業(yè)主管部門應加強對該行業(yè)的專項整治,針對不規(guī)范經營的問題應及時要求整改,并協(xié)同公安機關對違法行為及時給予行政處罰。二是做好“行刑銜接”,嚴厲打擊盜竊犯罪鏈條。檢察機關對犯該罪不起訴的案件與公安機關做好溝通,建議其及時對掩飾、隱瞞犯罪所得行為給予行政處罰,行為人一年內再犯則可直接認定為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三是加大普法宣傳力度,促進行業(yè)規(guī)范發(fā)展。對再生資源回收行業(yè)的從業(yè)者應加強宣傳引導,增強依法收購經營廢舊物品的法律意識,對可疑人員和物品應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推動該行業(yè)的全方位治理。(漢臺區(qū)人民檢察院 黃雨橙)
編輯: 吳佳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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