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日,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五次會議分組審議了《陜西省大數據條例(草案修改二稿)》及省人大法制委員會修改情況的匯報。
為打通數據底層壁壘,促進各領域數據的共享、開發和利用,草案修改二稿增加第六條,對省大數據主管部門會同標準化管理部門制定數據收集、匯聚、共享、開放、交易等標準,鼓勵企業、科研機構和社會團體參與制定數據行業標準、地方標準以及技術規范作出規定。
縣級以上政府應統籌推進信息基礎設施建設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條例應當體現地方特色,發揮本省區域優勢,加強與“一帶一路”沿線地區在大數據相關領域的交流合作。據此,草案修改二稿增加第八條,對此作出具體規定。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專家提出,條例應按照中央有關會議精神,增加新型基礎設施建設相關內容。據此,草案修改二稿新增條款,對省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編制數字基礎設施建設規劃并組織實施,統籌建設本省衛星導航定位基準服務系統和配套基礎設施作出規定;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統籌推進算力基礎設施、物聯網及其應用智能感知系統、農村地區數字基礎設施建設,以及推動制造、交通、能源、水利、市政等各領域傳統基礎設施數字化、網絡化、智能化改造升級作出規定。
收集處理使用數據應依照法律法規規定進行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專家提出,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中出現的權力濫用和個人信息泄露等問題,條例應予規范。據此,草案修改二稿第四十二條增加第二款,規定收集、處理和使用數據應依照法律法規規定進行,收集的數據不得用于與應急處置工作無關事項。
有的專家提出,我省本土大數據企業規模較小,缺少具有行業帶動力和市場影響力的龍頭企業,建議條例增加鼓勵、支持數字經濟龍頭企業在陜落戶,發揮示范帶動、協同創新作用的內容。據此,草案修改二稿第四十九條增加第三款,規定“引導和支持各類市場主體在本省發起設立或者參與組建數字經濟企業。對在本省設立總部、區域總部、功能性總部或者分支機構等的數字經濟龍頭企業,可以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給予獎勵和補助”。
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草案修改二稿增加了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對利用大數據促進商貿、金融新型服務業發展,推動數字化轉型,實現數字技術與傳統行業的融合創新作出具體規定。(西安報業全媒體記者 拓玲)
編輯: 陳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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