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1日,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陜西省涉案財物價格認定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條例》自9月1日起施行。
《條例》規定,涉案財物價格認定實行分級受理。涉案財物價格認定由提出機關向本級價格認定機構提出。
鑒于價格認定工作專業要求高、技術性強,《條例》明確,價格認定機構受理價格認定后,應當指定兩名以上具備相應專門知識和工作能力的價格認定人員進行價格認定。從事價格認定工作的人員,應當參加崗前專業學習并經考核合格。省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組織價格認定人員進行業務培訓和能力考核,提升價格認定人員的職業能力和水平。
重大、疑難涉案財物價格認定,可能涉及罪與非罪的界限,關系到案件的最終處理結果。《條例》規定,價格認定機構應當建立健全集體討論制度,對重大、疑難涉案財物價格認定應當集體討論決定;必要時,可以通過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和其他方式聽取提出機關、當事人、利害關系人以及相關行業從業人員、專家學者的意見建議。
《條例》規定,價格認定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權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應當回避而未回避的;違反程序規定作出價格認定結論的;使用、調換、損毀留存的涉案財物或者將留存的涉案財物據為己有的;索取、收受提出機關或者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財物的;與提出機關工作人員或者當事人、利害關系人串通,出具虛假價格認定結論書的;出具嚴重失實的價格認定結論書的;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或者徇私舞弊的情形。(記者 秦驥)
編輯: 陳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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