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0日,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分組審議了《陜西省安全生產條例(修訂草案)》(以下簡稱《修訂草案》)。
《修訂草案》在強化治理體系上,增加安全生產工作實行屬地監管與分級監管相結合、以屬地監管為主的內容;增設專門條款,規定各級安全生產委員會工作職責;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加強安全生產基礎設施建設和安全生產監管能力建設。在明確責任上,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誰主管誰牽頭、誰為主誰牽頭、誰靠近誰牽頭原則,確定新興行業、領域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在建立健全工作機制上,增加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安全生產權力和責任清單,公開接受社會監督的內容。
此外,《修訂草案》結合上位法以及《陜西省社會信用條例》相關內容,明確了五類安全生產嚴重違法行為記入信用記錄,并實施失信懲戒: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情節嚴重的;拒不執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作出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決定,擅自生產、經營、建設的;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職責的機構及其有關人員租借資質、掛靠、出具虛假報告的;提供虛假材料或者作出不實承諾,取得安全生產相關行政許可的;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記者 秦驥)
編輯: 陳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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