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5日,記者從省市場監管局獲悉:為給未成年人構建良好的成長環境,遠離違法違規廣告困擾,該局發布相關提醒,提醒廣大經營主體和廣告從業者規范涉未成年人廣告發布行為。
省市場監管局強調,經營主體和廣告從業者發布兒童化妝品廣告時,不得明示或者暗示產品具有醫療作用,例如出現“濕癢護理、告別濕疹”等宣稱能夠治療濕疹的醫療內容;不得含有“食品級”“可食用”等詞語或者使人誤解可食用的有關圖案,避免出現兒童化妝品與食品相混淆的內容;不得使用“基因技術”“納米技術”等用語;不得對超出兒童化妝品功效的內容進行宣傳,例如“祛斑美白”“祛痘”“脫毛”“防脫發”等與兒童化妝品使用目的不一致的功效宣傳;不得將“小金盾”標志與獲得國家審批、質量認證等宣傳用語相掛鉤。
省市場監管局明確,經營主體和廣告從業者發布涉及治療兒童青少年近視的科目和診療技術廣告時,應當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和醫療廣告審查證明,并嚴格按照審查通過的廣告內容進行發布,不得擅自剪輯、拼接、修改;發布涉及治療近視功效的藥品、保健食品、醫療器械時,應取得“三品一械”廣告審查批準文件,并嚴格按照審查通過的廣告內容進行發布;發布兒童青少年近視防控產品或服務的廣告時,不得使用“康復”“恢復”“摘鏡”“降低度數”等表述以及降低近視度數的畫面、視頻等;在針對未成年人的大眾傳播媒介上,不得發布醫療、藥品、保健食品、醫療器械、化妝品、酒類、美容廣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網絡游戲廣告。(記者 徐穎)
編輯: 陳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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