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廖富明
民事再審檢察建議是檢察機關實施法律監督的重要方式,對做實做強民事生效裁判監督,提升法律監督質效和司法公信力有著重要作用。筆者在基層檢察機關工作實踐中發現,當前,民事再審檢察建議還存在法院采納難、法律監督質效不高等問題。因此,建立監督有力、協作有效、司法為民的民事再審檢察建議共同調解機制,顯得十分必要。
積極能動履職 做好共同調解
檢察機關要積極主動作為、延伸檢察履職。針對民事再審檢察建議案件,承辦檢察官要在建議前多方溝通,主動與再審檢察建議承辦法官協作,理清調解思路,共同為爭議解決找“出口”。檢察機關要與法院同頻共振,將“檢察院提出再審檢察建議—法院中止原審執行—裁定再審—案件再審—案件執行—履行到位”程序,簡化為“提出再審檢察建議—共同調解—執行和解—履行到位”,從而減少當事人訴累,節約司法成本,提升法律監督質效。
檢察機關和法院要以“背靠背”的方式,做實共同調解。承辦檢察官在具體調解工作中,要積極傾聽申訴人的申訴請求,然后向法院提出再審檢察建議,這將有利于申訴人更好接受承辦檢察官的釋法說理及提出的糾紛解決方案。被申訴人對原案執行法官往往具有心理依賴,因此,再審檢察建議承辦法官及原案執行法官聯手開展調解工作,將有利于被申訴人接受調解建議。最終通過檢法同向發力,促使雙方達成執行和解協議,實現“案結事了人和”。
強化精準監督 建立協作機制
檢察機關要嚴把監督標準、強化精準監督。檢察人員要嚴格遵守《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規則》程序規定,嚴守依法辦案程序底線,對于再審檢察建議既要“敢提”,又要“提準”,不斷提升民事生效裁判監督案件辦理質量,做到精準監督。
同時,檢察機關要及時總結已有做法、經驗,結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制定的《關于規范辦理民事再審檢察建議若干問題的意見》,與法院會簽相關共同調解機制。在此基礎上,雙方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的規定內容予以細化,將共同調解制度化、系統化,從而促進再審檢察建議案件高質效辦理。
針對易引發訴訟糾紛的普遍性問題,檢察機關可與法院聯合調研,共同開展審判監督、檢察監督。基于此,法院也可以充分運用調研成果,對基層法庭進行工作指導,從而提升審判質效。 (作者單位:寧強縣人民檢察院)
編輯: 孫璐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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