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首批查明和適用域外法典型案例,我省法院審理的四川某工程公司、某中亞公司與陜西某化工公司建設工程監理合同及股東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責任糾紛案為5個典型案例之一。
2017年,陜西某化工公司中標塔吉克斯坦共和國丹哥拉經濟特區高壓輸變電項目,并在該國注冊成立了全資子公司負責項目建設及運營,后該子公司與四川某工程公司在履行監理合同過程中產生糾紛,被訴至法院。四川某工程公司要求該子公司全額支付監理費36萬美元及遲延付款利息,并要求陜西某化工公司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責任。西安中院一審判決該子公司支付四川某工程公司監理費22.68萬美元及利息,但對原告主張的陜西某化工公司承擔連帶責任的請求,以證據不足為由未予支持。當事雙方均不服一審判決,向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省高院經審理認為,四川某工程公司要求陜西某化工公司對其子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涉及股東義務問題,應適用該子公司設立登記地法律即塔吉克斯坦共和國法律予以認定。隨后依托與西安交通大學共建的外國法查明與涉外司法案例研究基地,對塔吉克斯坦共和國現行有效法律中有關規定進行查明,最終適用塔吉克斯坦共和國民法典相關規定依法作出判決,認定陜西某化工公司對子公司債務不承擔連帶責任。
“該案為準確適用共建‘一帶一路’國家特別是中亞國家法律積累了寶貴經驗,為中國企業深度融入共建‘一帶一路’,做大做優做強經貿投資、重大項目建設提供了有效的司法指引。”省高院副院長鞏富文表示。
涉外民商事審判是涉外法治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其中,查明并準確適用域外法解決當事人爭議,是平等保護中外當事人合法權益、展現國家司法形象、促進國際民商事交往的重要體現。(記者 陶玉瓊)
編輯: 意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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