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長安區檢察院受理一起銷售假藥案。犯罪嫌疑人石某系某藥房負責人, 2017年11月份通過微信從他人處購買二十盒硝苯地平控釋片(商品名為:拜新同)在自己的藥房中銷售。被害人李某因患高血壓癥需長期服用降壓藥物。2017年12月的一天,李某從石某經營的藥房中購得硝苯地平控釋片(拜新同)正常服用三周后身體出現不適癥狀,在西安市第一醫院住院治療,診斷為高血壓三級。該石某通過網絡的非正規進貨渠道,以明顯低于正常市場價格購進藥品的方式,違法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局》第四十八條第三款第二項之規定。
長安區檢察院以銷售假藥罪對石某批準逮捕。
檢察官釋法:
生產、銷售假藥罪是指生產者、銷售者明知是假藥而進行生產、銷售,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行為。
假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假藥:
(一)藥品所含成份與國家藥品標準規定的成份不符的;
(二)以非藥品冒充藥品或者以他種藥品冒充此種藥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藥品,按假藥論處:
(一)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禁止使用的;
(二)依照本法必須批準而未經批準生產、進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須檢驗而未經檢驗即銷售的;
(三)變質的;
(四)被污染的;
(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須取得批準文號而未取得批準文號的原料藥生產的;
(六)所標明的適應癥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范圍的。
延伸辦案
銷售假藥的行為嚴重影響了人民群眾的身心健康,也是對社會主義市場秩序的一種破環行為。為了有效打擊假冒藥品經營行為,確保廣大人民群眾用藥安全。長安區檢察院辦案檢察官與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就食品藥品行政執法的流程、移送、建議移送、信息共享、備案檢查等問題進行深入探討、達成一致共識。要規范食品藥品行政案件查處后備案程序、建議移送程序、立案監督程序等程序,為下一步更好的開展食品藥品行刑銜接工作打下堅實基礎,更好的維護食品藥品安全,構建順暢的食品藥品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
( 長安區人民檢察院 李鎖孝 李俊 )
編輯: 陳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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