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網訊(記者 劉望 李卓然 趙昊)昨天(1月31日)下午,陜西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情況第二場新聞發布會舉行。針對記者提出的“疫情防控期間很多企業推遲復工,勞動者權益如何得到有效保障”問題,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黨組成員、副廳長陳曉東給出回復。
陳曉東表示,疫情防控是當前重中之重的任務,受疫情影響,部分企業不能正常復工,企業職工非常關注自己的權益保障問題。就這個問題,國家和陜西省都相繼出臺了具體的措施,明確了相關的政策規定。
陳曉東告訴記者,對確因疫情影響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比如,在治療、隔離、觀察期間的確診患者、疑似患者、密切接觸者,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采取其他緊急措施的相關人員,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并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無過失性裁員規定、四十一條經濟性裁員規定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在此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職工醫療期期滿、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采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對確因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企業,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采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盡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符合條件的企業,還可按規定享受穩崗補貼。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企業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按照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75%支付生活費,比如,西安市新城區、咸陽市秦都區等19個一類地區的生活費不得低于每月1350元 。
對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職工,比如疫情防控重點物資生產企業職工,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安排補休,未休假期的工資報酬應按照有關政策保障落實。
如果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因受疫情影響造成當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時效期間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因受疫情影響導致勞動爭議仲裁機構難以按法定時限審理案件的,可相應順延審理期限。
陳曉東說,人社部門將加強對受疫情影響企業的勞動用工指導和服務,加大勞動保障監察執法力度,特別是在疫情過后,要對相關政策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切實保障職工合法權益。
編輯: 張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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