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近日《工人日報》《法治日報》等媒體報道,一些企業“任性招聘”行為頻現,或因內部調整,導致招聘職位被取消,或沒有做好人力資源規劃,導致招聘過量。尤其當下正值高校畢業生就業季,一些企業出現不同程度的毀約行為,打亂了那些剛從象牙塔邁入社會的大學生的就業規劃,讓很多人不知所措。不少被裁的應屆畢業生在社交平臺上留言:“學生轉變為勞動者的第一步,就體會到了‘坑’。”
雖然用人單位與應屆大學生之間的招聘與應聘是一種雙向選擇的過程,然而,當用人單位出現失信毀約的行為時,對應屆大學生所造成的利益損害往往是極大的。這種損害不僅體現在他們為求職付出的努力——如熬夜準備面試、精心制作簡歷、每日練習英語口語等——付諸東流,更重要的是,他們可能會因此失去作為應屆畢業生所獨有的寶貴就業機會,這是一種巨大的機會成本損失。因此,為了保護應屆畢業生的就業權益,有必要提高企業在毀約情況下的失信成本。
對于許多即將步入職場的應屆大學畢業生來說,面對企業的毀約行為,他們自嘲地認為這是從學生身份向勞動者身份轉變、進入社會所遭遇的“就業陷阱”,這往往讓他們措手不及。專家指出,企業的毀約行為嚴重打擊了畢業生的就業信心,甚至可能導致一些畢業生錯失就業的黃金時期,長時間找不到合適的工作。
之前,少數高校畢業生曾是三方協議中主動違約的一方,用人單位為了避免這種情況,有時會通過約定高額違約金來約束大學生的毀約行為。考慮到大學生通常沒有穩定的工資收入,支付能力有限,國家教育部在2019年提出建議,將違約金的上限設定為5000元,這被視為一種權衡后的合理金額。然而,現在更多的是用人單位出現違約和失信的情況。
許多應屆畢業生認為,即使有經濟賠償也難以彌補他們因毀約而失去的機會。簡單地依據締約過失責任處理企業取消錄用的行為,并沒有考慮到應屆生因此錯過最佳就業時機的隱性損失。例如,應屆畢業生簽約某些單位后通??梢灾苯荧@得落戶資格;一些公務員和事業單位的招聘崗位明確要求只面向應屆生等等。這些因毀約而失去的權益,其損失是難以用金錢來衡量的。因此,有專家認為,為了提高企業毀約的違法成本,應當在現行勞動法規的框架下,充分考慮勞動者的機會成本,可以參照民法典的相關規定,結合求職者因準備入職而產生的交通費、郵寄費、租賃費以及錯失其他工作機會而導致的收入損失等實際情況,讓用人單位承擔相應的締約過失責任,并據此計算賠償金。
即便一些企業以法律上的情勢變更原則為自身毀約行為開脫,但從法律實踐看,用人單位對因自身失誤而導致的毀約,需要承擔相應責任,相關部門也可以考慮將其納入用工黑名單進行規制。
如果某些企業在明知無法履行招聘承諾的情況下,仍然進行招聘活動,還可能構成惡意招聘行為。惡意招聘既損害應聘者權益,更對社會誠信體系造成破壞,因此適當提高企業的懲罰性賠償標準,既可彌補受害者所受損失,也是在維護正常就業秩序和助力誠信社會建設。更重要的是有關部門要加強對企業日常性監管,引導企業建立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提高企業自身合同履行能力,減少合同糾紛的出現。
編輯: 意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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