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日上午,陜西省咸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開庭宣判了陜西西咸新區涇河新城原管委會主任李益民受賄、介紹賄賂案。被告人李益民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6個月,并處罰金210萬元。法院依法扣押李益民違法所得的財物,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剩余違法所得依法繼續追繳。
法院審理查明,2010年至2017年,被告人李益民利用其擔任西安曲江新區管委會副主任、西咸新區管委會副主任、涇河新城黨委書記、管委會主任等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或者索取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財物折合人民幣共計2200余萬元。同時查明,李益民向國家工作人員介紹賄賂50萬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李益民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受賄罪。同時,李益民向國家工作人員介紹賄賂,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介紹賄賂罪。李益民歸案后,認罪、悔罪,如實供述罪行,且部分涉案財物已追回,依法從輕處罰,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宣判后,李益民當庭表示服從判決不上訴。(于忠虎)
編輯: 大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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